• 3000件车贷纠纷案的背后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8 8:00: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Sharingabc)
  •   1999年以来,青岛市以汽车为重点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有力地支持了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较大面积的逃废债务现象出现在汽车消费贷款领域。截至2003年年末,青岛市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余额达33.9亿元,不良贷款为2.5亿元,不良率达到7.4%,而到2004年6月青岛市8家金融机构已形成6亿元不良贷款。与此同时,大量的汽车贷款纠纷案件接踵而至。据统计,2003年至2004年上半年,青岛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二审车贷纠纷案3000余件。

      为此,2003年9月,青岛市委政法委专门召集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局长、检察长、院长,召开了“三长会议”,联合“会诊”车贷纠纷中的虚假借款人问题。2004年5月,青岛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专项治理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促进青岛市经济协调稳定健康发展。随后,记者采访了银行、保险、法院及被执行人等部门和个人,试图用众人之口来诠释车贷纠纷案的成因。

      银行:盲目放贷深陷“诚信泥潭”

      作为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发放部门,银行是汽车贷款纠纷的直接当事人。采访中,一银行人士透露,1999年,青岛有一家银行率先推出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也许是车贷这块大蛋糕太诱人,也许是对车贷前景过于乐观,众银行一窝蜂地开办该项业务,未搭上末班车的银行为此曾后悔过。期间,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众银行相继推出集“车行、保险、担保、贷款”于一身的所谓“一站式、一条龙”等特色服务,并人为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更有甚者,把关不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将贷款发放给了申请人。盲目放贷为以后的汽车贷款纠纷埋下了伏笔。但随着保险公司相继退出车贷险之后,银行明显感觉到了压力的存在,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也随之“偃旗息鼓”。

      在谈到逾期还贷、拒不还贷的原因时,农行青岛市市南区第二支行个人消费信贷科科长宋慕良告诉记者,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尚未建立起来,违约者不胜枚举。其实违约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制度或措施来规范。在国外,消费者从银行贷款后,若还贷出现偏差,可能面临终生被制裁的下场。其次,车价“跳水”及贷款者工作变动、收入不稳定等方面的影响,也给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工作带来不利因素。第三,制约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开展有四个瓶颈:一是难以核查贷款者身份证的真假;二是难以核查贷款者有无犯罪纪录;三是难以核查贷款者的收入状况;四是难以核查贷款者有无不良信用。

      银行与保险:保证保险关系存有分歧

      银行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为何会喊停?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明显感觉到,绝大多数银行不从自身找原因,而是将皮球直接踢向保险公司——相继退出车贷险造成的。与一般银行借贷案件相比,车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要签署“保证保险合作协议”,而银行和保险公司恰恰在这一纸协议的认同上存在着分歧。

      记者了解到,由于“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增删了保险条款的部分内容,而变更后的内容相比保险条款总体上对银行更加有利,因此,银行一方坚持以“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为有效合同,并依此为据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保险公司一方却截然相反,他们往往只从保险条款须经保监会批准,保险条款的修改需在保单上加注等形式要件方面否认合作协议的效力。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分析认为,保险条款经保监会批准并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事实上,保险法恰恰允许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更重要的是,我国保险法第5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履行诚实信用原则”。鉴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最大诚信原则”成为保险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当事人诚信信用程度的要求远远大于普通民法的要求,保险合同又被称为“最大诚实信用合同”。如果专业的保险机构都不诚信,何以要求他人诚信?

      由此可见,应认可银行与保险公司补签的保险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保险条款被修改的部分,以合作协议为准;保险条款未被修改的部分,以保险条款为准。

      银行与车行:代收代付协议是关键

      采访中,办案法官经常谈论车贷纠纷案中的一个“特色”,即银行与车行之间签订的代收代付协议。

      对此,银行有关人士称,该协议一般约定,借贷人每月将其还款存入车行在银行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由银行每月从该账户中扣收本息,若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借款,由车行垫付,保证贷款本息的及时归还;若车行不能履行该协议,银行有权提前中止与车行签订的车贷合作协议,并可采取法律措施由车行归还贷款;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车行作为保证人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垫付责任,银行则有权提前向借款人、保证人追还贷款总额。

      而办案法官则认为,依据此协议,由于借款人并不直接向银行履行义务,容易出现借款人已向车行付款,而车行截留款项的情况。由此产生两个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是否因车行违约而认定借款人违约,进而银行是否可以借款人违约为由解除借款合同、提前实现债权,而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定代收代付协议的性质。

      对于代收代付协议的性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认定银行与车行之间设立的代收代付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该种协议并非借款合同的从合同,而是独立于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之外的非依附性合同,其具有民法上委托代理合同的性质。依据该协议的约定,借款人只能在借款合同的履行期内向车行付款,然后再由银行从车行在其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借款本息。由此可见,该约定已排除了借款人向银行直接履行还款的责任。因此,只要借款人依约向车行履行付款,就应视为履行了借款合同。此外,基于车行违约行为,银行可以提前解除代收代付协议。

      车行垫资:盲目贷款的直接“导火索”

      随着采访的深入,记者却发现,许多农民货款购车,并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生产。换句话说,他们贷款所购的车大多为挖掘机、解放、东风、斯太尔等工程车或运输车,而贷款购买家用轿车的所占比重很小,其贷款的目的,是以营运的获利来偿还银行的贷款及养家糊口。更有甚者,将贷款购车作为一种发家致富的手段。此时,车成为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最基本条件,也成为银行追偿债务的首攻目标。

      早知家底很薄,没有能力偿还贷款,何必当初非要贷款购车呢?带着这个疑问,记者采访了因已经逾期三个月以上还贷而被列为专项执行的几名被执行人。

      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的被执行人狄青河直言不讳地说,他贷款购车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家致富、快速脱贫。当时,车行业务员上门推销时,分文没收就将挖掘机“留”在了他家里,并口头承诺可以免费试用一个月,不好就不要,好则贷款购买。一个月后,其在业务员的游说之下,决定贷款购买该车,但仅东借西凑了14万元,离首付30%还差了整整10万元。当时,车行业务员说,这10万元由车行先垫付,待贷款购车后,赚到了钱,先还银行贷款,再还车行欠款。随后,他给车行出具了10万元的欠条,并顺利地拿到了贷款,将挖掘机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

      该县另一被执行人王明光则告诉记者,出现逾期还贷,不能将责任统统算到被执行人的头上。他说,被执行人负主要责任不假,但车行为了扩大市场占有量而铤而走险为贷款人垫资,银行为了分割车贷这块大蛋糕而盲目放贷就没有一点责任了吗?此外,工地拖欠他们的工程款、运费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被执行人之一山东省胶州市绿丰蔬菜有限公司经理石祖波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贷款购买工程车的多为农民,他们大多由车行、银行或村里的“明白人”代签借款合同,其只是在上面签个字或按个手印了事。有的对借款合同内容一知半解,有的则是道听途说,因为他们大多文化程度不高,甚至不识字,更甭提看懂借款合同内容了。此外,贷款购买大宇牌挖掘机的农民要比贷款购买解放牌工程车的农民的日子好过些。眼下,工程车要交这过桥费那过路费的,且不能超载。但如果不超载,在交了上述费用后,其利润就微乎其微了,有时可能“赔本赚吆喝了”。他们认为,造成这一现状的深层次原因是,车行盲目垫资、银行盲目放贷,借款人盲目贷款,加之工程车骤增,市场已严重饱和,从而使利润越来越少。此时,出现逾期还贷、拒不还贷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对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范建彬分析认为,导致此类案件陡增的主要原因是:银行过高估计了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而忽视对其资信状况的审查。借款人能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完全受制于借款人的经营风险,一旦经营出现了偏差,后果不堪设想。此外,由于银行本着为客户保密的心态,从而使客户信息在银行系统内不能联网,这也导致部分借款人在一家银行出现逾期后,又到另一家银行“从容”贷款,即出现了一个借款人贷款购买了两台甚至多台工程车或运输车的现象。

      虚假借款:引爆车贷“********”

      据了解,针对车行租用本地居民身份证,伪造他人签名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30多个案件,青岛市委政法委曾于2003年9月专门召集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局长、检察长、院长,召开了“三长会议”。

      会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认为,凡是存在虚假借款人的情形都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针对虚假借款人的复杂成因,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个案案情为基础,严格依照刑法中相关的法律规定,认真审查每个案件是否包含涉嫌犯罪的情形。

      对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法官徐斌说,虚假借款人的问题,是车贷纠纷中最常见也是最严重的问题。虚假借款人问题典型表现为车行利用各种手段获取自然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后,以自然人的各义与银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同,银行据此发放了贷款。而车行在获得贷款后又将贷款合同项下的车辆转让给他人,致使贷款合同的借款人与实际购车人不相一致,形成贷款合同虚假的借款人。由于实际购车人不清,车辆无处可寻,致使银行债权缺乏合法债务人及有效的抵押财产清偿,债权利益无法实现。车行制造虚假借款人的手段多种多样,有的借用车行工作人员或其亲属的身份证,有的租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有的甚至在借款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

      借贷三方:对应关系发生错位

      采访中,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孙显告诉记者,该院受理的中行青岛市李沧区支行与鲁某等借款人的20件车贷纠纷案,其焦点在于银行、自然人与车辆的对应关系发生了错位。该批案件中,20个借款人所签订的都是空白的格式合同及空白的格式借据,但事后补填的合同中所载明的车辆并非由借款人实际购买及经营,而是由同批案件中的其他借款人购买及经营,这就打破了银行、自然人、车辆之间原本一一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众所周知,每个车贷案件均涉及以汽车贷款为核心的一系列合同,银行、自然人、车行各方在同一系列各个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当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而欲使各个合同组成紧密联系的整体,实现银行、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兼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车辆之间一一对应的关系,须保证各个合同中当事人及标的物(车辆)的同一,一旦各合同之间当事人或标的物不相一致,银行、自然人(借款人及买受人)、车辆之间的对应关系就将发生混乱。由于银行与车行的过错是造成借款人与其应购车辆错位的主因。故银行、车行、自然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车贷纠纷两大特点四种类型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4年上半年,青岛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二审车贷纠纷案3000余件。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是青岛市受理车贷纠纷案件最多的基层法院,该院法官杨晓介绍,2003年,该院受理车贷纠纷案件500件,2004年继续上升。目前的车贷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多,类似于集团诉讼。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为例,2004年5月25日,该院受理了13件车贷纠纷案。在上述案件中,案情类似,贷款人、车行均相同,只是借款人不一。

      二是案件涉及的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复杂。车贷纠纷案件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银行(贷款人)、自然人(借款人)及车行(代收代付人及保证人),多数案件还涉及车辆的挂靠单位(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更有大量案件涉及财产保险公司(银行债权的保证保险人)。当事人之间的数个法律关系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引起连锁反应。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统计结果显示,依据具体案件当事人及其诉因的不同,车贷纠纷案件主要有四种类型:

      一是借款担保关系之诉:银行作为借款合同的贷款人起诉自然人、车行、车辆挂靠单位。此种类型的车贷纠纷案件以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担保及车辆买卖关系为中心,其法律适用的特点及难点集中于三个问题:虚假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代收代付协议关系的性质及借款人、车辆对应关系的错位。

      二是保证保险关系之诉:银行作为保证保险关系的被保险人起诉保险公司,可细分为银行在一案中合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及保险公司或者银行单独起诉保险公司。在第一种案件类型的基础上,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中还需解决有关车贷保证保险的诸多问题。

      三是车辆买卖关系之诉:车行作为车辆买卖合同出卖人及银行债权受让人起诉自然人。此类案件的关键问题是能否将车辆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在一案中合并审理。

      四是保险代位求偿权之诉:保险公司作为保证人起诉自然人、车行、车辆挂靠单位。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证保险合同向银行进行了赔付,从而根据保险法及保证保险合同取得了代位求偿权,以实质债权人的身份起诉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及担保人。总体来讲,车贷纠纷案件的具体类型以上述第一类、第二类为主,此两类案的数量约占总数的90%。

      目击执行:车贷“老赖”浮出水面

      2004年7月15日上午8时许,山东省胶州市5名被执行人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相继传唤至胶州宾馆。期间,被执行人石某引起了记者的注意,其在8个车贷纠纷案件中分别作为担保人出现,大有当“担保大户”之势。面对记者的采访,石某苦笑着说,他贷款购买的工程车是运输车改装的,质量有问题,经常维修,所以活没干多少,倒是维修费交了不少。现在运费一降再降,而过路费却“芝麻开花——节节高。”他现在惟一能做到的就是,将工程车交给法院以此偿还银行贷款。对于其给8个人盲目担保一事,他说,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了。

      据统计,截至2004年7月21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专项执行汽车贷款纠纷案,已执结27件,司法拘留7人,结案标的额573万余元,其中执行案款85万元。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纠纷远远不止这3000余件,此类案件的高峰期还没有到来,一位法官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