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心购车合同剥夺你的车辆所有权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8 8:02: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欧然)
  • “公司为什么要将我的车辆登记在他的名下?为什么又要在合同中约定产权属于我?”徐军不解,到底法律会认定谁是产权所有人?

    2006年11月,徐军从青岛艺华旅游汽车公司发布的一则通知上发现,该公司要求“车主所选购的新车****必须填写公司名称,否则无法办理新车挂牌手续和车辆购置附加费手续”。经多方查证,“车主所购新车****必须填写公司名称”是出租车公司普遍的要求。

    在报废汽车的回收证明上,出租车公司将自己登记为车主。

    公司通过合同剥夺了车主对车辆的所有权?

    “这意味着公司通过合同剥夺了车主对车辆的所有权!”方海林在诉讼中提出。

    方海林于2007年3月12日与青岛大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签订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合同》,此时,他的经营权还有一年零五个月到期。3个月后,方海林向青岛市市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判决大鹏公司返还依据该合同取得的原告财产:月租金20826元,出租车购车款(含车辆购置附加费)13万元。

    方海林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宇认为,被告大鹏公司不符合《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其没有出租汽车经营权,资产中无一辆出租汽车,属于违法成立公司,不具备法人条件。

    原告方还认为,被告大鹏公司有非法从事金融保险业务、违法吸取旅客意外伤害险的嫌疑。因为,公司在合同中强制司机投保的“旅客意外伤害险”并非法定强制保险,在中国保监会已核准备案的保险合同条款以及保险险种中,并不存在该险。

    “虽然购车款为我支付,但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颁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一栏、青岛运管局颁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上,‘业主名称’列明的都是‘青岛大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方海林说,合同使得公司没有出资一分钱,却变成了车主。

    “原告对出租车行使完全的‘控制、收益’权,因此应承担购车及保险、管理服务等合同约定的费用。”大鹏公司提出。

    方海林的诉求没有得到市北区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涉及车辆经营权事项,属行政许可范畴,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驳回起诉。2007年12月20日,方海林以“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上诉。2008年2月27日,青岛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认定此案所涉及纠纷系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并非行政机关由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的行政纠纷案件,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并指令此案由市北区法院继续审理。目前,方海林还没有接到开庭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