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干个体办企业,您可以享受哪些地方税收优惠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9 21:20: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wwjx)
  • 今天,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对外公布《关于促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该文件汇总了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便更好地发挥税收服务武汉地方经济社会的职能作用。全文分5大类,186项优惠和服务举措。本报现将部分重点内容摘登如下:

    一、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

    1、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武汉市自主创业、下岗职工、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退役军人、军转干部、残疾人等个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2、下岗职工、高校毕业生 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①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②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③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从事个体经营未达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4、自然灾害减免个人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5、军转干部自谋职业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6、随军家属自谋职业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7、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8、残疾人创业 残疾人投资兴办或者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按规定标准减免个人所得税。

    9、残疾人劳动所得 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10、企业安置就业 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①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②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③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11、个人房屋出租 自2009年8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个人房屋出租,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具体规定为:

    (1)对个人出租住房

    ①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4%的综合征收率计征房产税。②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6.6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③无法提供住房与非住房产权证明的个人。具体执行口径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对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6.1%计征。④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2)对个人出租非住房

    ①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6.1%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②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12、企事业单位出租房屋自2009年8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具体规定为:(1)企事业单位出租住房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9.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2)企事业单位出租非住房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住房用于经营的或者非住房用于居住以及房屋产权不明确的。执行口径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13、廉租住房补贴 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4、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15、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暂免征收营业税,不征契税和个人所得税。

    16、拆迁补偿 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7、拆迁居民购房 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18、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19、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新农村建设方面

    20、农机服务 为农业、林业、牧业提供生产服务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1、农技服务 农业科研单位、农技推广组织、农村企业和农村科技能人从事农业及其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2、农业保险 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3、土地承包及转让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24、林地使用权转让 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25、单位、个人承受“四荒”土地 单位、个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可以免征契税。

    26、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方面

    27、技术转让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8、科研开发 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9、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0、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1、节能环保 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优化产业结构方面

    32、设在我省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县、市的企业,在本地区的旅游景点和景区从事销售门票经营活动,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导游服务的经营活动,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游客运输服务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全部经营收入70%以上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3、在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4、企业改组改制 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整体转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5、中小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优化纳税服务方面

    36、减免税管理 对减免税实行集中受理、电脑管理、分级审批、限时办结的管理模式。各区局在办税服务厅专设减免税申请受理窗口,办理流程实行全程监控,程序公开透明,限时办结。

    37、免费服务 针对纳税人咨询关心的热点问题,编印并免费发放《武汉地税热点问题专集》。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所用的表、单及宣传单、册、书等资料,一律免费;通过省局税收短信平台向纳税人发送的短信一律免费。

    38、当日办证服务 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如果手续齐全的,在政务大厅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由30天内定为当天。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武汉市新办设立(开业)、变更、遗失补办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9、现场办结服务 纳税人手续齐全的,在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售、********。当场开展税收咨询,办税辅导,税收资料发放。

    40、延时增时服务 七个中心城区地税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办税服务厅在每月1至15日实施“延时”和“增时”服务:周一至周五办税服务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6时;周六、周日(或公休日)办税服务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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