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湖北省工商《十五条》促市场主体健康成长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9 21:20:00
作者:龚雪 文章录入:网友(素描回憶) -
荆楚网消息(记者龚雪 通讯员彭为红)2009年12月17日,湖北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出台《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十五条》),促进湖北市场主体改革发展,推动全省市场主体超常规发展,实现做大总量、提高质量、增强能量的目标。
据介绍,湖北省工商局此次出台的《十五条》措施,是在2007年以来6次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缩短办事时限的基础上,继续突破障碍,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细化的服务。
最大限度地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限制
第1条: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允许凭审计报告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净资产进行验资;国有独资公司因特殊原因,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说明,予以办理登记或通过年检;国有企业改制登记后,经该国有企业的原出资人和改制后公司的全体股东(发起人)共同承诺,允许其下属企业延期办理注销(变更、改制)登记。
解读:《十五条》中首当其冲的是关于加大对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支持力度,简化了工作流程,丰富了验资依据,旨在帮助国有企业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
第2条:保护改制企业商誉。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在同行业企业名称中无相同字号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
解读:随着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不断深入,涉及工商登记的问题逐渐增多。如改制登记中的企业资本构成、组织机构、下属单位后续处理等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登记又缺乏专门的规定,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操作,有的国有企业一时难以做到。前述两条为湖北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打破现有的法律迷宫提供了新的途径,特别是对老字号的国有企业“浴火重生”有着重要意义。一些有着辉煌历史的国有企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名称,曾经产生过相当大的影响,让人们耳熟能详。现在可以将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继续拥有原来累积下来的商誉,使其无形资产保值增值,这就为老字号的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后涅槃重生插上了腾飞的翅膀。
第3条:放宽企业出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增资后股东累计货币出资达到注册资本30%的,允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货币出资低于30%。
解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增资部分的货币出资比例,各地理解不同,有的理解为增资部分的货币出资须占到30%以上,有的理解为增资后整个出资额中货币出资可以占到30%以上,实际操作各异。现在湖北省工商局予以明确后,前期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比例大的企业,在今后进一步做大做强时,就可以减少货币投资,扩大“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有效缓解企业的资金瓶颈,对饱受资金困乏的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又是一大福音。第3条对现有的法律条款作了全新的诠释,进一步放宽了准入限制,为企业做大做强扫除障碍。
破除现有的障碍
第4条:支持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持续发展。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且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资不抵债或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情况,因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变更,在营业期限届满后一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延长经营期限及全体股东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作出承诺后(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在营业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可允许其办理延长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解读:按照现行的登记注册法规,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如果不按时办理延期手续,就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否则就造成了违规经营。这次省工商局在《十五条》中明确,对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没有解散并办理注销登记,在营业期限届满后的一年内,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申请延展营业期限,避免了公司因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造成利益损失,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全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落户湖北
《十五条》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一系列放宽外商投资准入限制,缩短办事程序和时限,内容多达4条,涉及到外商投资的字号名称、文件提供、登记注册等多个方面,这在湖北省工商局历史上还是首次,必将推动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克服金融危机的影响,继续稳步发展。
第6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特色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可按照惯例将外国投资者字号翻译成中文使用。
第7条:放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审查要求。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允许类的企业,直接按照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办理设立登记,不再要求提交审批机关权限调整的文件。
第8条:放宽武汉城市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条件。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的企业,工商部门与商务部门协商后,可以先行登记。企业在设立后三个月内办理批准证书,并向工商部门提交批准证书副本,换发营业执照。
第9条:支持外商投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在湖北设立分支机构。省、市级金融机构分公司向省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金融机构分公司下属营销部和服务网点可直接向所在地的被授权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解读:外商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投资兴办企业,由于涉及到商务、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部门,审批事项多,办事程序复杂,加之相关部门权限不一,致使审批时间长,成立手续繁琐。湖北省工商局此次推出4条改革措施就是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先沟通、再登记、补批文的方式,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就近办理,有利于工商部门加强属地服务,支持外资投资企业落户湖北,健康发展。
第11条:支持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发展。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互补或产业链接关系的,允许其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作为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解读:针对湖北与台湾的联系日益密切,省工商局首次具有前瞻性的提出允许港澳台个体工商户加入湖北农民专业全作社。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被荆楚大地的绿水青山吸引,来湖北开发绿色种养加工业。
最大限度地优化服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湖北经济要超常规发展,必须依靠市场主体的超常规发展。自2007年7月以来,湖北省工商局屡次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措施,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今年1~10月份,全省新登记市场主体278721户,比上年同期增长15.34%。截至10月底,全省有各类市场主体172.15万户,比2006年底净增36.46万户。
第5条:支持武汉市及省域副中心城市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委托武汉市工商局、襄樊市工商局、宜昌市工商局直接办理内资企业冠省级行政区划名称核准工作。
解读: 武汉、襄樊、宜昌三地的企业名称登记问题可以全部在当地解决,这将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有力地促进武汉市及省域副中心城市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第10条: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出资条件。允许农民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对从事种养殖业、生态旅游农业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
解读:为农民创业提供了新的融资选择。
第14条: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全面开展股权、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把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纳入动产抵押登记范围,鼓励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自己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作为抵押物实施抵押登记。
解读:这条意味着市场主体融资有了新渠道,不光是所拥有的股权、动产抵押,商标专用权也可以用来融资。《十五条》首次提出“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自己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作为抵押物实施抵押登记”,将支持融资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市场主体。
第12条:支持个体工商户做强做大。支持、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经营规模和发展潜力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选择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并积极提供法律事务和工商登记事务咨询服务,指导、帮助建立相应的企业制度,促其加快发展。
解读:为有实力、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个体经营户实现华丽转身提供了支撑。由个体户到公司,无论是经营规模、管理机制,还是市场的认同度,都是其成长壮大的一次质的飞跃。
第13条:支持壮大广告市场主体。放宽广告市场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广告企业经营资格审查实施零门槛。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广告企业通过上市、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联盟等方式做强做大。
解读:此条有针对性地支持全省广告业的发展。
第15条:对市场主体容易忽视的商标注册、企业年检、资质文件有效期、经营期限等工商管理事项,及时进行提醒并提出建议。积极宣传国家关于经营行为、经营事项管理的规定,避免其发生过失违法行为。积极引导帮助无照经营主体创造条件,登记为合法经营主体。积极引导优势企业、特色产业协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和申报地理标志商标注册。
解读: 为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湖北省工商局向内挖潜,强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行政指导服务。这些举措的实施,有利于引导、帮助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跨越式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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