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试行)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9 21:38: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艾傲傲) -
武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试行)
(武银营发[2003]1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四部委银发[2002]394号和省四厅局武银发[2003]72号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创业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经政府指定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的小额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方式进行,借贷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借款人
第四条 根据武汉市实际,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武汉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发[2003]7号)规定范围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在企业改制改组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24个月内尚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三)纳入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来再就业的人员;
(四)鄂发[2003]7号文件下发前,巴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领取《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且按照规定已经换领新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公司、商业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资料,配合贷款审查、发放及贷后检查工作,及时按照贷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条 借款人不得将小额担保贷款用于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
第三章 贷款人第七条 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人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武汉市的机构,各商业银行必须指定2家分支机构(以下称“经办银行”)集中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指定分支机构布点要本着科学、合理和便利下岗失业人员贷款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贷款人要严格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贷款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同时要简化贷款程序,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服务便利,自收到贷款申请和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不同意贷款的,要告知理由。
第九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后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检查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相应指导和建议,必要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贷款风险。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原则上为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不超过2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十三条 借款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在合同期内由财政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方式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实行。
第五章 贷款程序第十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办理程序为:
(一)借款人凭《再就业优惠证》到担保公司领取“武汉市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申请表”(简称贷款申请表);
(二)借款人持贷款申请表到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有关单位,由其填写推荐意见;
(三)借款人持贷款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由其签署审查意见;
(四)借款人持贷款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担保公司办理反担保手续;
(五)借款人持贷款申请表、担保承诺书到所在区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人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二)《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社区居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的贷款申请表;
(五)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书。
第六章 贷款风险控制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筹集专项资金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指定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同时委托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运作基金用于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担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第十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到期需要展期的,担保公司必须重新出具担保承诺书;贷款到期(含展期)不能归还,由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向贷款人进行代位清偿,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公司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十八条 各商业银行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风险管理。各商业银行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或者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的,暂停发放新的贷款或受理担保,商业银行及担保公司要及时向财政、人民银行等管理部门报告,待此比率降低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恢复受理贷款申请或根据管理部门的意见恢复受理小额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亲自办理贷款申请手续;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同时必须在借款人的《再就业优惠证》上作相应记载,注明贷款日期、金额。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操作办法所指借款人原则上适用于武汉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央、省属在汉单位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比照此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办法相应部分分别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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