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联盟答网友问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20 16:29: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松岛枫)
  • 问题一:我办了一个生产教学仪器的工厂,生意一直很红火,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今年又在日照征了近80亩地,准备扩建厂房,可由于资金紧张,欲寻求一个合作伙伴或投资者。前几天,经朋友介绍,到了海口,认识了自称是亚太(香港)国际投资集团公司驻海口工作部的刘经理。可他的名片上却是:亚太国际投资集团公司、亚太(香港)国际投资集团公司、亚太国际酒店管理公司、香港金达工程有限公司刘伟总经理。这么又大又多的头衔同他公司的三个人和一张桌子、几个沙发相比,似乎缺了很多,自我介绍和名片上也对不起来,我真的是很失望,可我的朋友却坚信他是一个很好的合作伙伴。这人到底怎么样,我也不知到什么地方去了解,哪位朋友能帮帮我,帮我了解一下情况,给我出个主意。

    回答:我接触过不少投资商,也有些投行、投资商办公环境不是很大,但是也不会是那么小,因为投资活动牵涉面很大,需要的人手也不会少,即使是外包给律师、会计师、咨询顾问等,也不会那样啊....

    问题二:怎样解决有纠纷有争议的案件?怎么对待地方保护主义?

    回答:一般来说,发生纠纷或争议。当事人可以先要工商部门予以调解,这是工商行政部门的法定义务......在未能证明对方是欺诈,只能先想办法调解。

    如果是诈骗,那么你先要有证据证明对方是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样才能到公安经济侦查大队报案。

    如果当地有人的话,那就简单些。所以我们发动律师团的目的就是,希望当地律师能通过自己的关系,为此解决些实际问题。毕竟律师执业的话,多少有些关系与帮助.....

    问题三:怎样帮助卧底丹东的夫妇?20万的调查费要得回吗?

    回答:很难说这卧底行为发生的20万能否获得赔偿。因为很明显他们是以受害者个人名义进行的调查取证,从法理上说,他们在行使私力救济的权利。但私力救济在我国刑事法律中一般只肯定公民有“扭送”正在犯罪的嫌疑人的权利,对于卧底调查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的原则,他们这么做并没有过错,但是也没有鼓励(一般只鼓励公民举报、作证行为)。这是法律的空白点.....因此,他们卧底所发生的费用,只能通过民事赔偿来进行。但是我不敢肯定法院是否会支持,因为这也涉及到一个问题:象这样的刑事诈骗案件,一般实践中只让犯罪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于20万的调查取证费用赔偿,还没有任何先例(至少我是孤陋寡闻,没有了解到.....)况且,刑事案件的调查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定的侦查机关)的职权,律师也只有担任被告辩护人时才能去取证......

    问题四:如果客户已经交了保证金,对方赖帐怎么办?

    回答:目前所谓“保证金”说法主要有两种:1.是定金,认为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但是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合同如果没有明确该笔所谓**金的性质,就不是定金,不适用定金法则。定金的主要性质也很简单:(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

    2.是动产质押中的一种。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那么对于对方收取了保证金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就是赖帐)。那么就属于违约了,那么根据该保证金性质分别处理:1.是定金性质的,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是动产质押的,应该返还保证金,并按同期银行利息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