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犯罪警示录:似这般吃金吞银岂能容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20 16:34: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qasd1)
  • 近来,金融诈骗案件时有发生。骗子为何一再得手,金融诈骗如何防范,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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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涉案7800万元的金融诈骗案日前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主犯被一审判处死刑。这是天津近年来经济犯罪量刑最高的一起案件。
      1998年10月15日,天津一家公司存入银行的2000万元被人偷偷划走,只剩下20万元,后来又神不知鬼不觉地划回了990万元。自己公司账户上的资金居然就这样被别人轻易调动,能出能进,这还了得?
      此案引起警方高度重视。专家组对报案单位进行了取证和调查,发现这家公司的2000万元存款都是以“支票转账”的方式被别人划走的。原来,这家公司刚刚组建不久,手头有2000万元闲置。如果存到银行,利息有限。资金“掮客”闻讯找到了这家公司。他们提出,公司只需将钱以“活期”形式存入指定银行,然后自己拿着存款凭据,即可获得20%的高息,存款时当场付息。唯一的“代价”只是要写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一年之内不得支取这笔款子,并加盖法人印鉴和本单位支票专用印鉴。
      如此高额的回报要多大的利润率支撑啊!钱划出去后公司老总心里有点打鼓,便派人到银行查询。不问不知道,一问吓一跳:自己的账户上只剩下了20万元!老总惊恐万分,质问“掮客”,对方说他也不知道钱是怎么被划走的。而两天后,一笔990万元的巨款又打回了原账户。公司老总这下更害怕了,急忙到警方报了案。警方经审查“掮客”得知,“谦合”公司的法人代表于谦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在于谦办公室的保险柜中,发现了盖有被骗公司法人印鉴和支票专用印鉴的空白支票及承诺书等。面对证据,于谦承认了伪造转账支票、骗取巨额资金的事实。
      几年前,于谦曾经倒腾过进口汽车,很是赚了一笔。后来公司缺少资本金,贷款又不符合条件。他听北京的一个朋友讲,有一种“融资手段”叫“飞单”,即用高息引资的方法,把别人的资金套进指定银行,然后通过各种手段划到自己的账户使用,一年后结算时再把本金连同利息打回,这叫“回笼”。1998年初,于谦便吩咐自己的“融资顾问”:尽快搞几千万元资金来,上项目用。“顾问”为完成于谦交给的“融资”任务,先后找了8名“资金贩子”,求他们帮忙。
      就这样,1998年4月至10月的半年时间里,经“资金贩子”介绍,先后有8家企事业单位在于谦指定的银行存入7820万元。与此同时,于谦则利用被骗单位留在书面承诺上的法人印鉴和支票专用印鉴,采用高技术套印手段,伪造存款单位转账支票。如此这般之后,于谦便可以堂而皇之地到银行划款。经查,于谦先后分数十笔将存款单位的5800万元的存款划到自己所属的8个公司的账户上,后又分100余笔转出,分别用于购房、清还债务等。
      在近8个月的时间里,天津警方辗转万里,追缴1400余万元赃款以及价值1300余万元的实物。但被骗单位的实际损失仍达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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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金融诈骗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被骗单位决策者的渎职和银行内部防范机制的不健全是犯罪分子屡屡得手的主要原因。
      与犯罪分子的狡猾、奸诈相比,银行业的防范意识和手段还远远不够。犯罪分子已经使用计算机高清晰度扫描技术复制印鉴,而我们银行目前的印鉴真伪鉴定还停留在叠角(将存款者预留印鉴与提款者所持凭据上的印鉴分别对角叠起看是否能组成一个浑然一体的印鉴)阶段。一方面是用高技术武装起来的无孔不入的骗子,一方面是用肉眼观察来鉴定真伪的银行柜台工作人员,两者交锋,高下自见。
      天津市公安局经济案件侦查处负责人说,金融诈骗案件造成的后果十分恶劣,犯罪分子用高息引资的方法,把别人的资金套进指定银行,然后通过各种手段划到自己账户使用,指望一年后结算时再把本金打回对方的账户“回笼”。而骗子惯用的手法是拆东墙补西墙,但到时候一旦出现无墙可拆的局面,这些被引存的资金便不能按时“回笼”,那么负担就将直接转嫁到商业银行身上,人为地造成巨大的金融风险。
      天津大学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王春峰教授认为,金融机构属于高风险行业,像这种伪造票据的金融诈骗案,属于金融风险中的“操作风险”。其实质是利用银行的信誉行骗,其危害就是银行要承担相应损失。而在我国,中央银行又是商业银行的最终“贷款人”。也就是说,最终的损失要由国家来承担。银行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起的是“放大器”作用,银行业如果出现支付困难,势必将引起金融恐慌,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王春峰认为,我国即将加入WTO,如果我们的银行由于内控制度不够完善,影响了公信度,这将是很可怕的事情:一是容易成为境外一些犯罪分子
      “洗钱”的中介;二是会使得公众不再信任我们自己的银行,而使国有银行在与境外银行的竞争中逐渐失去客户。
      南开大学金融系副教授张尚学说,在全国范围内屡屡发生的金融诈骗案暴露出我们银行内部管理的一些问题。银行业在发展中要注重业务、技术和制度的同步建设,缺一不可。这起诈骗案暴露出银行在以下三个方面部有薄弱环节:一是在技术进步方面,金融业在运用高技术防伪手段上应当处于社会领先水平,而犯罪分子的伪造印鉴的支票竟然轻而易举地通过了银行的检验。我们应当在金融票据管理的一些技术手段上舍得投入。二是金融业的业务开拓是远远不够的。在金融市场中,的确存在着资金的需求者和剩余者,银行作为中介机构有义务合理配置金融资源。而这起案件反映出,这些中介工作银行没有做,却让那些“资金贩子”干了,他们熟练地运作市场,非法牟取好处费,使大量闲散资金脱离国家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而“体外循环”。金融产品的单调、单一,客观上给“资金贩子”提供了市场。三是金融业的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家商业银行注重以吸收存款来维持生存,在竞相揽存的举措中方便储户被放在首位,有效防范金融诈骗犯罪被放到了不太重要的位置。银行前台工作人员在检验支票印鉴过程中不够尽职;一次性划出高额存款,应当电话通知存款单位确认。四是应建立过错追究制度。发生了这样的诈骗案,前台人员、主管人员、上级领导,各自要负什么样的责任?如果是在国外发生这样的事情,相关的银行人员恐怕永远不能再进入银行业工作了,在我国就没有这样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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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金融诈骗犯罪的涉案数额越来越大,天津法院系统去年审理的涉案金额在千万元以上的案件就有近十起。犯罪分子把黑手伸向国家的金融机构,通过制造假汇票、假支票、假存单,骗取巨款。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法官学院教授范春明说,金融犯罪主要表现在金融诈骗、扰乱金融秩序和制售假币三个方面。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竞争无序,为了拉客户不择手段,有的采取高息的办法揽储。社会上的“资金贩子”也趁机采用正常利息之上额外再付高息的办法做“资金中介”。一些存款单位利欲熏心,贪图高息,违反财务纪律,甚至于先贷款、再存款,以求高息。金融运行的不规范给一些犯罪分子提供了浑水摸鱼的机会,使犯罪分子屡屡诈骗得手。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周学智说,从已经结案的金融诈骗案件来看,没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内部“帮忙”,金融诈骗犯罪很难得逞。天津一家银行办事处的两名信贷员,与天津某制衣公司副经理刘某勾结,冒用存款单位的支票,从银行盗出存款单位印鉴卡、伪造图章,诈骗两个存款单位的1500万元存款,转入了刘某所在公司的账户。
      赃款三人私分,两名银行信贷员光是炒股、买房、拆借给他人等挥霍的钱款就达200多万元。天津宝坻县农民朱某,为了还贷款和欠款,以高息为诱饵从北京一家单位骗存200万元,打入宝坻县一家信用社。这家信用社的主任竟私自将这笔款项划入了朱某的个人账户,并变造银行存单,欺骗存款单位。等到存款到期,存款单位取款时,发现实际存在银行的只有200元,其余199万多元已被朱某支取并使用。
      金融领域在运行中的一些漏洞,让犯罪分子有极大的可乘之机。有的犯罪分子猖狂地说:“在这里捞钱简直太容易了,让你不干都眼热、手痒。”天津二中院日前受理了一桩案件:犯罪分子刘某,用一张假的500万美元的存单,到银行抵押贷款500万美元。得手后,又用到期的用于抵押的假存单到银行取款,银行发现存单可疑而拒付,刘某就把银行告到了法院,简直猖狂至极。公安机关介入后,刘某畏罪潜逃。天津市公安局经济案件侦查处负责人说,有相当一部分金融诈骗案件,犯罪分子所以能够得逞,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无关系。比如说,一些金融机构对巨额款项的进出没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往往只在前台经过“接柜—复核”两道程序,一大笔钱就划出、取走了。再比如,存款单位有大宗款项存入或划出,都应当通知存款单位“照票”(用电话与存款单位法人代表核实款项、支票号),这一制度现在已被许多金融机构放弃。而天津信托投资公司近年来由于严格执行了“照票”这一虽然“古老”但却行之有效的制度,至今没有发生一起存款被骗的案件。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副处长赵志辉说,社会上的资金贩子兴风作浪,是金融诈骗犯罪形成的重要诱因。犯罪分子得手后,光是付给4名资金贩子的中介费就达135万元。赵志辉说,目前,对打击这些资金贩子还缺少可以操作的法律、法规,法律的不完善使得这些“金融掮客”有恃无恐。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范春明说,遏制金融诈骗犯罪高发,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上,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比如,“资金贩子”对金融市场的盈缺进行非法中介,收取高额佣金,已经成为金融风险的主要诱因之一,目前现有法律法规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进行单项立法或补充立法,确保在这方面的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另外,从目前审理的一些涉及金融诈骗的案件来看,对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的情况,有的该追究的没有追究。这类问题主要是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对1999年12月公布的《刑法修正案》这一法律武器还不熟悉,该打击的没有打击。还有一些现行的行业规范也应及时修订,如银行现行的支票折角对印的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规章规定的,银行柜台工作人员照章办事也不能算错,但在高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这种辨伪方法早已跟不上电子时代的要求,像这样的规章就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
    (新华社 朱玉泉 李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