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上致富诱惑你 非法传销穿新衣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20 20:28: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pipal1223)
  • 【案例导读】
        法院对这起由新型传销案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以维持原判的结论表明,利用网络从事非法传销可能构成个人犯罪……m[\ www.wineast.com ^]v

    【案例正文】m[\ www.wineast.com ^]v

        “你知道什么是‘纳斯达克’吗?”、“你可以成为期权网络员工,用期权积分来换取原始股票,成为百万富翁”……在名为“家道网”的网站上,两名来自杭州的中年人为浏览者织就了“网上致富”的美梦。然而梦醒时分,是一宗罕见非法传销案的破灭和网站缔造者因触犯《刑法》而被判入狱的警示。m[\ www.wineast.com ^]v

    网络的诱惑3年前,40出头的杭州人阿程和大强来到上海,踌躇满志地联手创办了一家小公司,取名上海嘉道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网络技术优势,它在创业之初就和另一家营销公司结成伙伴,后者制订一系列营销规则,“嘉道”负责管理一个叫“银丰家道网”的商务网站,双方分享网络业务的利润。很快,阿程和大强就察觉“银丰家道网”的营销模式,与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活动有相似之处,但为牟利,他们还是和对方结成伙伴,直到双方为了资金问题分道扬镳。m[\ www.wineast.com ^]v

    “他们能干,为什么我们不能自己干?”阿程和大强在短期内制订了一系列网络营销规则,从2000年8月起,开出了“家道网”。该网规定:浏览者可随意加入网站的“期权网络员工”;每名“员工”上交公司650元,并介绍和发展其他“员工”;作为回报,每发展3名“员工”可获400元奖励,每发展30名可获利1500元……最高发展到810名可获16.2万元;还许诺,等到公司上市,每名“期权网络员工”可按发展“员工”的数量折算积分,按比例认购公司的原始股票。m[\ www.wineast.com ^]v

    在“纳斯达克”、“原始股”等数字和名词的诱惑下,“家道网”吸引了众多“期权网络员工”的加盟,与此同时,其行为也引起了工商执法部门的警惕。m[\ www.wineast.com ^]v

    “家道网”属变相传销2001年6月,卢湾区工商部门接举报,对“家道网”和嘉道公司进行了彻底查处。初步查证,“家道网”当时已发展了各类“期权网络员工”近2450人,涉案金额近100万元。经甄别,执法部门认为“家道网”的种种经营行为符合国家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识别特征,属于新类型的变相传销。又因为“家道网”的传销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定“情节严重”的规定,工商部门随即将案件移交给警方查办。m[\ www.wineast.com ^]v

    2001年6月19日,大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刑拘。7月1日,警方以相同案由对阿程发出网上追逃令。8月3日,逃脱离沪的阿程在安徽蚌埠落网。m[\ www.wineast.com ^]v

    2002年7月5日,卢湾法院对大强和阿程进行了刑事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两人5年6个月徒刑和6年徒刑,并处1万元和3万元的罚金。由于对判决不服,大强和阿程稍后向市一中院提起了上诉。m[\ www.wineast.com ^]v

    “罪与非罪”的狡辩在上诉状中,大强和阿程提出:他们根本没有主观从事过非法传销活动;即便属于非法传销、构成犯罪,也应当属于单位犯罪,法律不该对个人进行判罚。m[\ www.wineast.com ^]v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大强和阿程身为“嘉道”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实施的传销经营方式不仅明知,且组织制订了销售让利、补贴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营销制度,具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m[\ www.wineast.com ^]v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嘉道公司自成立至案发,没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曾从事过除非法经营以外的活动,所以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m[\ www.wineast.com ^]v

    近日,市一中院对这起由新型传销案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以维持原判的结论表明,利用网络从事非法传销可能构成个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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