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鉴定:谁来把守公平关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20 20:42: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szxk2008)
  • 同一起医疗纠纷,两家鉴定机构竟然得出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这是记者最近在浙江省丽水市发现的怪事。作为保障医疗公平的最后一道关口,医疗鉴定机构是否中立、鉴定结论是否公正,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两家鉴定机构 结论迥然不同
    2004年4月20日晚,浙江省丽水市58岁的妇女桑美珍因腹痛、胸闷、恶心、阵发性剧烈呕吐到丽水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6个多小时后,患者在这家医院死亡。第二天下午,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要求下院方出具了死因结论:患者由于急性胃肠炎的恶心、呕吐,使血压增高,导致急性左心衰发作,心源性猝死。
    桑美珍死后,遗体被送至浙江省病理尸体解剖中心解剖。专家们在左肾上腺发现了一个体积达半个肾大小的嗜铬细胞瘤,并由此确定,桑美珍死亡的真正原因是骤发的嗜铬细胞瘤危象并发急性高血压和肺水肿等严重并发症所致。

    就诊治过程是否得当?医患双方产生了分歧。为此,7月18日和9月13日,浙江省法会司法鉴定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丽水市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分别进行医疗鉴定,结果却大相径庭。前者认为:诊治医师对患者临床表现认识不足,始终未给予B超及其他相关手段检查,生前作出及时诊断和处理,或许可将病情挽回,患者的死亡与医方医疗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而后者则明确表示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鉴定材料之争 暴露监管真空
    对于事务所的鉴定,医院方认为,这是由患者家属单方面委托进行的,医院方毫不知情,且家属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全面,很难得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
    然而,记者在比对了两家鉴定机构的资料后发现,患者家属提供的所有材料,在医学会的鉴定材料中都有。同时,医院又单方面向医学会提供了一些他们认为全面的资料,其中包括一份长达24页的病历记录,内有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病程记录、没有患者及其亲属等签名的患者授权书和知情选择书等。

    让人奇怪的是,医院提供给医学会的鉴定材料,与封存病历中的记录单有明显出入。鉴定材料上,所有的病案号和住院号均是事后手工填写的,而封存材料里这些编号均是打印的。鉴定材料上详细填写了住院病历首页,而封存的原始件中这一页没有一个字。鉴定材料中还有一份4月22日的临时医嘱记录,而患者实际上已于21日死亡。
    另外,诊治过程全程在场的患者家属还对医院提供的材料提出质疑,认为增加了根本就没有实施过的诊疗行为记录,如电话通知麻醉科医师气管插管、心内科医师会诊、临时医嘱中部分时间段的记录等。
    医院院长徐向东对记者解释鉴定材料与封存病历的出入时说,有些病历在抢救病人时来不及记录,是事后才补上的;而封存内容不完整,是因为病人家属抢夺病历之故。他还表示,医院单方面递交的资料是主观病历,病人是没有知情权的,医院没有必要提供给病人,自然也无须封存。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令人蹊跷的是:就在徐向东表态后的第三天,院方给记者传来一张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称医院已尽告知义务。这份落款2005年5月21日的证明材料称:医院当时曾提出是否封存包括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在内的病历资料,是家属方认为没有必要,才未予封存。但记者在求证家属方时,得到的却是否定的回答。
    对于死者家属对医院单方面递交材料的质疑,医学会秘书长王昌桂告诉记者,他们的职责范围是根据资料内容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而材料是否真实,鉴定专家没有义务进行判断。这一解释也就意味着:对医疗事故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认定上,处于无人监管的真空状态。

    是“误诊”还是“某些不足”
    医患双方争论的焦点,还集中在医院是否存在误诊上。而对于这一点,两家鉴定机构的看法也南辕北辙。
    根据尸体解剖报告和专家的鉴定结果,患者家属认为,患者生前曾多达10次来医院门诊就医,在这长达1年多的时间里,均被当作原发性高血压、Ⅱ型糖尿病来治疗,从而形成长期误诊、误治;患者最后一次诊疗,医生仅凭患者及家属的部分叙述就诊断腹痛待查,盲目给予消炎解痉治疗;直到患者死亡后第二天,医院开具的死亡结论还是急性胃肠炎引发的并发症导致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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