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称《基金法》)开始修订,今年6月份,基金法通过一审。记者最新了解到,一审后3个月之久,基金法并未进入二审。“如果顺利10月可
之前有关私募是否纳入《基金法》监管的问题争议四起。“这是由于理解不同产生疑虑,并不是所谓的各部委利益争夺的问题,”朱少平解释,“目前之所以还没进行二审主要是因为尚在协调修改意见,同时澄清疑虑。”
朱少平教授同时指出,《基金法》修订目前主要涉及扩大监管范围等六大内容的修改。
监管PE不改目前体制
《基金法》修订以来,有关PE是否收入证监会监管的争论就不绝于耳。而6月下旬《基金法》草案公布之后,争议更一度达到高潮。
8月中旬,国内25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VC)行业协会,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不要将PE特别是VC不加区分地纳入正在修订中的基金法,而为其分开立法。
《基金法》的修改最近一次见诸报端,是今年9月6日的人大法工委组织的内部谈论。彼时,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亦是成为会议的主要议题,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应被纳入《基金法》来监管,又应该由哪个部门来监管的争议仍在发酵。
9月24日,朱少平向记者解释,目前的基金法修改并不改变目前的体制,设立公司、设立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到发改委去备案,发改委要求凡是达到了5个亿以上的必须备案,这是它的一种管理方式。
“按修订草案,修法后纳入本法调整的私募基金包括PE基金,而这事实上只是指基金的增量部分,不包括法律修改前设立的存量私募基金,特别是PE基金。修订草案调整的增量基金,即主要包括新的契约型、理事会型及无限责任型私募基金。”朱少平进一步介绍。
有关PE是否应纳入监管仍在大打口水战,但朱少平认为,这只是法律公开征集意见时,不少人士误会了基金法的一些提法。
六大方面生变
《基金法》草案征求意见之际,各方给出不少意见,而《基金法》相应也将进行修改,目前仍旧处在修改、协调意见的阶段。朱少平介绍新的《基金法》较原来的《基金法》内容变化主要集中于六个方面。
第一方面内容,扩大范围。原来的《基金法》只管公募的二级市场的基金,现在囊括所有商业类的基金,包括一级市场的股权,都囊括在内。
第二点,私募基金在法律条款中自成一章,主要涉及管理机构如何拿牌照,如何通过自律组织来进行必要的约束;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即法律要求一定要合格的投资者;还有私募基金的合同,私募基金的监管,私募基金它的基金份额的转换等等,这些内容法律都做了要求。
第三点,基金的组织形式增加了两种——“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其中前者由理事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负责,主要召开持有人大会;负责落实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监管;如果觉得管理人或者托管人不合适,提议更换管理人和托管人。后者由基金管理人或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机构担任无限责任人。
第四,参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基金财产投资涉及的税收由管理人代为缴纳或投资者自行缴纳,明确这一原则。
第五,对公募基金运行当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总结,在法律里面做了一系列规定。比方说基金管理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过多的干预基金的运作,不能够进行利益输送;还有基金从业人员能不能买卖股票等对于这些内容法律都做了一些必要的修改。
第六,《基金法》最后专门写了一章有关基金服务的内容。对于基金的估值、销售、保管、评级等这些内容,涉及到九个方面的内容都做了必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