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发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8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至此,我国税
日前,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在就此进行解读时表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抑制产能过剩和调整投资结构,主要应依靠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法规等经济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继续保留投资税的意义不大。
199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一般简称为投资税,它的开征,在调控国民经济、遏制投资膨胀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称。
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减轻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投资税,一直延续至今。以国际视野看,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基本没有专门抑制投资的税种。
据了解,投资税以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外资企业、个人不征收此税,按照14个行业类别实行差别税率。“从目前来看,投资税计划经济色彩较浓,政策效果往往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调控的力度和时限客观上难以准确把握,运用不当反而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负责人表示。
近年来,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国家先后取消了屠宰税、筵席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等税种。投资税是现行税制中唯一暂停征收的税种,且停征已长达12年。该负责人表示,取消投资税有利于简化和规范税制,使我国税制建设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当前世界经济复苏的曲折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凸显,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取消投资税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投资的积极性,树立长期稳定投资的信心,对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