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同业拆借利率和回购利率是重要的基准利率。以同业拆借利率为基准利率的国家有英国 (Libor)、美国 (FFR)、日本(Tibor)、新加坡(Sibor)等;以回购利率为基准利率的国家有德国 (1W和2W回购利率)、法国 (1W回购利率)、西班牙 (10D回购利率)等。在我国,由于金融市场的分割,定期存款利率、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回购利率和国债收益率等都实际上承担或多或少的基准利率职能。
我国普通民众在投资时,一般将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作为市场基准利率。但近年来一些地方高利贷问题严重,官方设定的定存利率与市场实际利率严重脱节,再加上定期存款利率相对“静态”,不是市场形成的,其基准意义被打了折扣。
Shibor被寄予厚望。Shibor是参照Libor(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建立的,与Libor既相似又有所区别。Libor是离岸的欧洲美元的基准利率,完全由市场自发形成,不受监管,报价质量靠市场自律保证。而Shibor是在岸的人民币基准利率,有统一的交易平台,透明度高,在央行的监管下运行,建立了报价行淘汰制度,强调报价成交义务并引入第三方考核制度。
与Libor相比,Shibor的机制建设应该更完善。即便如此,巴克莱银行操纵Libor丑闻曝光后,Shibor还是因为与Libor相似而受到质疑。目前Shibor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是统计采取的是虚盘报价,报价行没有在报价水平上成交的义务,导致成交价与报价之间可能存在背离。随着期限延长,Shibor同实际成交价之间的差距逐步扩大。二是报价行偏少,只有16家,都是大型商业银行,融出资金量大,报出的价格趋同,不能代表中小金融机构对市场流动性的判断。三是中长端成交稀少,代表性不强。四是Shibor在其他金融市场上的地位还有待巩固,比如我国债券市场上大部分浮息债仍采用1年期定期存款作为定价基准。
在充分吸取Libor操纵教训的基础上,我国需进一步完善Shibor形成机制。比如,建立强制交易制度和点击成交机制,增加报价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扩大报价行群体,增加对市场有影响力的中小银行的数量,如农信社、邮储银行等;逐步扩大剔除的报价数量,降低异常或错误报价对Shibor的影响;大力发展同业拆借市场,形成Shibor报价的支撑;加强金融监管,打击市场操纵行为等。
除重点培育Shibor外,建立在真实交易基础上的回购利率,也可作为基准利率的后备。近期央行通过公开市场连续操作逆回购,既释放了流动性,拉低了市场利率,又传递了央行的调控信号,引导了市场预期。正逆回购利率基本为二级市场利率设定了上下限,回购利率作为银行间“资金锚”的作用得到强化。如果后期能坚持不同期限逆回购的大量长期操作,可加强回购利率的基准作用。另外,随着人民币国际化和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的发展,在香港培育人民币Hibor(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也可作为Shibor的离岸参考。
由于种种原因,Shibor变动难以影响到中长端,甚至出现长短期利率倒挂的现象,限制了Shibor的基准作用。完善Shibor期限结构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将国债利率(国债二级市场的收益率)作为中长端基准利率也是可以考虑的选择。国债市场是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结合点,进入流通市场的国债成为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金融产品,与各类金融产品有较强的关联性。美国等一些国家就将国债收益率作为重要的基准利率。理论上讲,国债利率满足基准利率的基本条件要求,是无风险利率的最佳选择。但在我国,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分割,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规模明显大于交易所债券市场,使交易所国债收益率的代表性受限,但总体看,债券市场的一体化应是大势所趋。
另外,随着国债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制度完善,恢复国债期货的呼声越来越高。如果国债期货得以恢复,将与定期存款利率、Shibor、回购利率、国债利率等共同形成更完善的基准利率体系。该体系运行一段时间,经过比较和竞争,逐步选择出最有代表性的核心基准利率,应该是比较稳妥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