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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明年起实施

2012-11-21 7:08:01东方财富 【字体:

  经国务院批准,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将于明年起正式实施,政策调整旨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根据新规,投资者持股超过1年,税负将减去一半。

  对于此项政策出台是否利

好股市,分析人士出现分歧,有观点认为这不是改变目前大盘走势的决定性因素。多位专家则表示,遏制股市投机炒作,鼓励长期投资,还要鼓励上市公司分红,让投资者得到丰厚的长期投资回报。

  持股超过一年红利税将减半

  16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而目前市场对于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适用2005年6月13日由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对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暂减其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相当于10%。

  持股期限方面,《通知》规定,凡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对2013年1月1日之前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就新政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给出了具体示例进行了细化,例如:小张于2012年5月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2013年6月11日卖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12年5月15日买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

  遏制投机炒作还需多分红

  对于实施差别化征收,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此举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

  不少业内人士对此认为,新政对机构投资者择机持有大盘蓝筹股,尤其是沪深300内的大盘蓝筹股有一定吸引力。而减少大盘蓝筹股的短期换手率,无疑可直接或间接减少股指的非正常波动频率及股市的震荡幅度。相反,若再作短线操作,譬如在1个月内卖出,投资者的机会成本将明显放大。

  不过,在一片利好声中,也有业内人士认为,红利税差别化的推出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红利税本身重复征税的本质并未改变,并且目前市场上的受众面还较小,其影响力仍有待检验。

  其中,知名财经评论员周俊生就表示,由于A股市场长期低迷,大多数投资者亏损累累。上市公司的分红派现本身已经很低,根本无法弥补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所造成的亏损。对那些长期投资者来说,确实可以因此得到一些实惠,但这部分收益对于整个市场来说微不足道。

  同时,新政背后隐含的价值投资等于长期持股的思路,也引发业界争议。一些专家表示,A股确实需要倡导价值投资,但价值投资并非持有时间越长越好。在股票价值被低估的时候买进,价格被高估时卖出,才是价值投资的精髓。

  此外,还有业内人士还指出,当前股市存在“重融资、轻回报”问题,要想“双赢”,不仅要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还要鼓励上市公司分红。财经评论人皮海洲认为,“鼓励和引导长期投资”的最好方式就是让投资者得到丰厚的长期投资回报,这应该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解决问题,而不是由投资者持股时间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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