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连出五项政策,包括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出台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
新政一扩大券商自营投资范围
新政名称:《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
新政内容:再次大幅降低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下调部分项目的净资本扣减标准,将新三板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等产品纳入券商自营业务投资范围。
证监会此前公布的修订说明显示,修改后,增加的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等。范围扩大的则是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由部分扩大到全部,以及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由仅限于由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的,扩大到由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即将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纳入自投资范围。
证券公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政策也得到明确。根据决定,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新政二加强重组股票异常交易的监管
新政名称:《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实施时间:2012年12月17日
新政内容:上市公司停牌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后,证券交易所立即启动股票异常交易核查程序。
新规将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与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挂钩。明确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受理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中国证监会暂停审核。
新政三科技成果入股确认股权
新政名称:《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
新政内容:鼓励支持企业将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分给科技人员,鼓励创新;在发行审核过程中,明确监管层将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确认给予一定的便利措施。
首先,《意见》鼓励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支持企业在科技成果出资入股时,对科技成果的权属、评估作价、折股数量及比例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明晰产权,避免纠纷。同时,《意见》落实北京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合理确认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进一步深化发行审核机制改革,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予以审核确认。
新政四调整上市公司分类目录
新政名称:证监会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实施时间:2012年12月16日
新政内容:将分类目录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调整至基本一致,增加营业利润作为划分行业归属的辅助指标,强化了自律组织在行业分类中的作用,并建立了行业分类的动态维护机制。
修订后的《指引》改变了原有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一致的局面,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 2011年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门类、大类目录进行分类。同时,《指引》增加了营业利润作为划分行业归属的辅助指标。
新政五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
新政名称:《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时间:2013年1月1日
新政内容: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