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不仅通过一系列专业手段降低了证券化的成本,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关键的是通过风险隔离降低了证券交易中的风险。但SPV 在中国设立面临着一些法律障碍
近日,中金公司
对此,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20日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市场对于影子银行发展中风险的态度,不应总“做梦老梦见鬼,但不知道鬼长什么样子”,更重要的是怎样来“捉鬼”。
在他看来,整顿、保障所谓影子银行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与其市场化相匹配的机制和立法,同时,投资者更应小心谨慎地保护自己的权益,经过详细询问和调查后再出手。30万亿规模
17日,中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彭文生等发布了题为《影子银行风险暴露》的研究报告,其中提道,中国的影子银行大多集中于3种形式的融资:第一类是银行表外业务,如理财产品;第二类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小贷公司、财务公司和典当行等;第三类则是民间金融。据测算,预计年末理财产品余额将达到7万亿元,同比增长 53%;此外,截至今年 9月,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已经扩张至 6.32 万亿元。
广发证券的研报还称,如果将“信用中介”的内涵也扩展到针对同业机构的信用行为,中国影子银行规模在30万亿元的水平。
在如此繁荣发展的背后,引发了市场对其信用风险的担忧,近期多起理财产品违约,似乎更强化了这种印象。中金公司报告显示,影子银行所暴露的风险主要围绕两个方面,一是其受到的监管较弱,杠杆率比一般商业银行业务要高得多;二是其在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因处置流动风险的机制不健全而显示出的脆弱。SPV“不兼容”难题
在鲁政委看来,不管是信托还是理财产品等暴露出的问题,并不是产品本身或这种金融模式有问题,虽然有些可能在操作中因操作、管理失当而引发纠纷,但是只要银行、中介、投资者等环节都明确自己的义务,审慎保护自己的权利,出现亏损也好,风险也罢,都是正常的,因为其除了具备融资功能外,还是一项投资,在某种程度上跟买股票一样,谁也不能保证总是涨的。
但他同时也表示,若要做到这些,尚需相配套的机制和法律。并且,要从国外较为成熟有序的影子银行体系中得到借鉴。由于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中最核心的设计是风险隔离机制,因此国外产生了一个典型的设计——特殊目的机构 SPV(SpecialPurposeVehicle).
“由此,不仅通过一系列专业手段降低了证券化的成本,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关键的是通过风险隔离降低了证券交易中的风险。”但鲁政委告诉导报记者,SPV在中国设立面临着一些法律障碍。《公司法》在法人认定中,对股东数量、出资等都有要求,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500万元,且设立手续繁琐,从成本等因素考虑,都不适合SPV。另外,从国外经验来看,由银行等设立一个附属融资子公司来担任SPV 很常见,但我国《商业银行法》又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除非有国务院的特批。适者投资合同优先
除了银行等在进行表外业务时,面临流动性风险外,影子银行的投资者也面临着兑付和损益风险。
中金公司报告中也指出,由于有银行的参与,理财产品的购买者通常误以为融资行为背后有政府或银行的信用背书。因此,市场投资者并没有树立“买者自负”的市场化意识。
对此,鲁政委表示,银监会能起到的监管作用就是让理财产品的信息充分披露。产品的发起人应具有足够能力,去管理整个环节的操作行为和风险,避免其中出现操作失当。
他还特别提道,要将不同风险的产品卖给能够承担的人,这就要依据事先进行的风险偏好问卷调查。但是,投资者本身也要“足够小心谨慎”。比如事先要充分了解所购产品的基础资产,作出有效价值判断等,而不是单纯听信理财经理作出的“保证”。
除了上面提到的银信产品外,民间金融也是影子银行范畴中一项重要的融资类别。
对于被反复提及的民间金融阳光化,鲁政委表示,首先需要认定,并且肯定契约关系,也就是承认借贷双方合同的有效性。如果合同初始在利率等方面都是有效的,那么就算最后出现纠纷等问题,也要以合同优先,按合同约定处理。
“所谓影子银行的信用风险,只要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能得到有效界定,并按约定承担,是能够被疏导的。”鲁政委表示。
他说,这个行业积极、有序的发展,无论对投资者拓宽投资渠道,还是对银行业务转型都是有好处的,因为银行未来的转型方向就是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