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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拟被允许炒股

2015-4-22 5:47:59东方财富 【字体:

  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

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3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证券法(修订草案)还提出,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注册文件。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督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督机构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证券法(修订草案)共有16章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主要有五方面内容: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强投资者保护、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关于加强投资者保护,证券法(修订草案)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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