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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存款类放贷将实施牌照管理

2015-5-20 7:17:24东方财富 【字体:

以小贷公司为代表的非“存款”类放贷机构未来迎来更为全面的监管。经济参考报记者18日从微型金融国际研讨会上获悉,央行正在牵头起草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将对各类不吸收公众存款但从事放贷业
务的机构和个人实行牌照管理,纳入统一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会议发言时指出,中国高度重视微型金融普惠金融的发展。

  以小贷公司为代表的非存款类放贷机构未来迎来更为全面的监管。《经济参考报》记者18日从微型金融国际研讨会上获悉,央行正在牵头起草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将对各类不吸收公众存款但从事放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实行牌照管理,纳入统一监管。

  此次微型金融国际研讨会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与世界银行集团成员机构国际金融公司(IFC)共同举办。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会议发言时指出,中国高度重视微型金融、普惠金融的发展。同时也要看到,中国微型金融的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需要鼓励多种机构、多种业态的微型金融组织发展,实现监管方式从“严准入+松监管+无退出”,向“公平准入+适度监管+市场化退出”的转变,进一步释放微型金融的供给潜力。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陆磊表示,中国自2008年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数量已近9000家,贷款规模上万亿,在丰富融资渠道、提升金融普惠性、引导融资“阳光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行业整体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经营状况有所分化,少数机构偏离支小支农政策导向以及经营不规范、风险暴露较多等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司长刘长春表示,当前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呈现主体多元、组织形态多元化的特点,大量放贷组织从名称来看不能看出机构性质,而是以投资咨询和理财顾问、资产管理公司等名义来经营放贷,具有比较强的民间性,无论是规则制定,还是争议处理,往往通过民间渠道解决,这一类机构的放贷行为也远远超越了熟人范围和地域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在发言时表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将突出功能监管,对放贷业务实行牌照管理,明确监管体制,放管结合加强消费者保护,促进金融普惠。

(责任编辑:DF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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