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修订版彰显逆周期调节特色
□ 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 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实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 不得向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客户融资融券
市场关注已久的两融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昨日面世。
为进一步健全制度,促进融资融券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确保市场平稳有序运行,12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修订的内容看,办法在保持原有框架不变的原则下,一方面加强监管和防控风险,一方面则取消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限制性规定,可谓“有紧有松”。
2006年6月,证监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3月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2011年10月,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修订试点办法,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转入常规,此后取得快速发展。目前,融资融券业务总体健康,风险可控,但随着业务的迅速增长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优化相关业务监管规定,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此次修改《管理办法》,一方面加强监管和防控风险,强化证券公司自主调节和防范业务风险要求,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底线,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业务规模与自身资本实力相匹配;另一方面,取消了部分不适应业务发展实际的限制性规定,提升融资融券业务服务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能力。
《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如下九个方面:
一是提升法律层级。鉴于融资融券业务已开展五年有余,《管理办法》的基本框架和监管要求总体上合理有效。因此,在对《管理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提升其效力,由证监会公告上升至部门规章。
二是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境外市场普遍采用调整客户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工具对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进行调整,达到宏观审慎管理的目的。结合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快速发展现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在《管理办法》中,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
三是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监测监控机制。其一是建立客户信用交易资金的第三方监控机制。其二是明确中证金融监测监控职责,同时规定其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向证监会报告监测监控情况。
四是明确监管底线要求。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六种禁止行为: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违规挪用客户担保品;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是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要求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公司的净资本相匹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
六是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其中明确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最低证券资产要求,证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融资融券。对已低于50万元的客户,原有合约可不作改变。
七是完善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条件。取消投资者在同一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满半年和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的要求,放宽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条件。
八是适应市场需要,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合理展期。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且展期次数由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担保物情况以及客户信用状况,自主确定。
九是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使之更加灵活、合理。
(责任编辑:DF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