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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宝投资案被提起抗诉 投资人有望追回部分本金

2015-8-31 8:21:35东方财富 【字体:

2015年8月14日,被誉为“2014年网贷行业头号冲击波”的中宝投资案终于有了一审判决。

  中宝投资案主角周辉一审被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中宝投资案

被提起抗诉

  代理律师称投资人有望追回部分本金

  2015年8月14日,被誉为“2014年网贷行业头号冲击波”的中宝投资案终于有了一审判决。

  这是个特殊的案例,与其他P2P问题跑路平台不同的是,中宝投资从成立到平台停运,从未出现过投资人资金未兑付问题。

  中宝投资案发后,《证券日报》记者曾在2014年3月22日、4月19日刊发《中宝投资或自融挪作他用大户希望“捞出”董事长》、《中宝投资法人代表被批捕其妻疑似用淘宝“洗钱”》等进行了追踪报道。

  2014年3月份,上线三年有余的老牌平台中宝投资官方网站突然出现一则公告,公告称,“中宝公司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衢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网站业务暂停运作,后续消息待发布。”这一公告的截图,迅速在各大网贷QQ交流群、论坛社区、微博广泛传开。顿时,P2P行业一片哗然。

  2014年3月份,董事长周辉被抓。经过近一年时间的侦查,2015年1月19日,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周辉犯集资诈骗罪,陈建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5年8月14日下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其犯罪所得继续追缴,返还给被集资人。

  “至今我们仍然不认同构成了集资诈骗罪,8月24日已经上诉,但被检察院抗诉。”周辉代理律师张志勇接受《证券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终于开口,“很大几率是发回重审,最终结果估计还要等半年左右。”在他看来周辉一审被判15年也是整个律师团队努力的结果,“否则类似的案件判无期或是死缓也是有可能的。”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上诉也是周辉本人的意思,他也不认为自己构成了诈骗罪。不仅如此,“甚至很多投资大户也不认为周辉犯了诈骗罪。”有一位知情人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甚至有些投资人认为如果周辉不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中宝投资资金链不会断裂可以继续运转下去。

  不仅如此,与其他P2P问题跑路平台所不同的是,周辉及家人对投资人损失的赔偿问题上一直都很积极,甚至希望相关部门尽早变卖被扣留的车等相关财产,防止贬值。

  “投资人也希望尽早变卖周辉被扣留的财产,但现在最终判决没下来,相关部门不同意现在变卖。”张志勇对《证券日报》记者称,中宝投资案目前并没有走到赔偿那一步,但据他粗略估算投资人获得80%本金赔偿应该问题不大,预亏20%左右。

  检察院认为重罪轻判

  提起抗诉

  根据资料可查,中宝投资于2011年5月份上线。工商资料显示,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董事长为周辉。事实上,在中宝投资成立之初,其注资只有100万元,营业执照注册的经营范围仅包括投资、经济贸易、企业管理等咨询项目,未提及任何有关借贷融资。在2013年,中宝投资更换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增加到1000万元,经营范围增加对外投资、汽车租赁。

  “8月24日是最后上诉日,我们目前已经提起上诉,检察院已经抗诉,不管最后结果怎么样,我们都要努力。”张志勇称。与此同时,他向《证券日报》记者出示了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给周辉律师团出具的刑事抗诉书。

  《证券日报》记者在检察院刑事抗诉书中看到,周辉等人的上诉,检察院不仅不认为周辉等人无罪,甚至认为判轻了。

  衢州市检察院出具的抗诉书显示,被告人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陈建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周辉判处有期徒刑15年,确实存在错误。第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于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收财产,被告人周辉自2011年5月至案发,共计非法集资10.3亿元,肆意挥霍集资款后,尚有1136名集资人共计3.56亿元未偿还,实际骗取款项共计1.75亿元。周辉上述行为应处以无期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被告人周辉不具备任何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周辉系被抓获归案,且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又无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第三,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并生效的一系列集资诈骗案件的量刑相比明显失衡。

  衢州市检察院认为,这些案件无论是集资诈骗的数额、集资对象的人数、还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都低于周辉集资诈骗案。但周辉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量刑明显失衡。

  所以综上所述,对周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属于重罪轻判,量刑适用明显不当,应准确惩治犯罪,特提出抗诉。

  “周辉认为自己并不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我们也认为他并不构成诈骗罪。”张志勇对《证券日报》记者称。

  随后《证券日报》就此案咨询了多位证券金融界律师,有些律师认为该案件周辉一审被判刑15年的确有点轻。

  证券界著名维权律师谷辽海对本报记者称,“检察院的抗诉书是很致命的,上诉的话二审一般是维持原判或是减刑较多,但检察院的一纸抗诉书就犹如一纸‘催命符’,是完全可以让二审加刑的,该案件涉案金额及受害人数,二审判无期徒刑是很有可能的。”他同时强调,“类似的案件之前也有被判了死刑的。”

  谷辽海进一步对《证券日报》记者阐述称,“这类案件如果一审被判无期,上诉之后争取减刑官司会比较好打,现在一审判的太轻,检察院一纸抗诉书会让接下来的官司非常难打,是给律师出了难题。”

  那么如此看来,一审的上诉反而更像是搬了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对于看法,很多律师并不认同,“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他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上诉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有的律师表示。

  “不管结果如何我们都会努力。”张志勇称。

  融来大量资金用于挥霍

  投资人本金面临损失

  早在2013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向衢州市公安局移送《关于周辉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线索,举报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周辉个人银行账户交易异常。接到报案后,衢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1月2日,对周辉以涉嫌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犯罪立案侦查,2014年3月13日,衢州市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辉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中宝投资网站停止运营。同时,衢州警方冻结周辉个人账户资金约1.7亿元人民币。

  根据周辉律师张志勇给《证券日报》记者的资料中显示,扣押的周辉的花型宝石、百达翡丽手表和劳斯莱斯?古斯特、劳斯莱斯·幻影、兰博基尼、迈凯伦、宾利、奔驰S65、奔驰商务车、奔驰E300、陆虎、卡宴法拉利等车辆估价约6000多万元,除此之外还有中宝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及其在上海、衢州等地写字楼等等财产。

  “目前没有具体数字,若按照均摊的话至少每个投资人有20%资金是无法拿回的,但这也比其他问题跑路的P2P平台要强,很多P2P跑路问题平台的投资人基本都是血本无归的。”张志勇对《证券日报》记者称。

  “一般执法机关都会出台投资人赔偿方案的,从目前情况来看,投资人获得全部赔偿的可能性极小。”网贷天眼副研究员高才业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公诉方称,自2011年5月以来,为了吸引更多人投资,壮大自己的资金池,被告人周辉陆续借用公司网站以虚构的34个借款人(发标人)和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2个会员名隐瞒事实真相,虚构事实,大量发布虚假标的向投资人融资,并宣称年收益率约20%,骗取投资人的资金。

  经查,周辉先后从国内多个省份1586名不特定对象集资10亿余元,其中尚有1136名投资人近3.6亿元集资款未归还。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周辉一人掌控和支配集资款,且所有集资款均未纳入公司进行财务核算,集资款主要以活期存款方式沉积在商业银行,主要用于归还前面投资人本金和支付收益、购买房产、车辆及首饰等。同时,周辉还将车辆包装成虚假借款人(发标人)提供的抵押物,骗取投资人继续投入资金。

  经司法鉴定,所集资金中,周辉确将部分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存款等,所购买的大量昂贵车辆均由其本人或由其交由他人无偿使用,此外,周辉还将3200余万元用于为自己或借贷他人购买房产,1600余万元用于购买珠宝首饰及手表以及旅游、住宿、餐饮、美容等纯消费,显属肆意挥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辉实际并未正常经营P2P网络借贷,而是借助网络平台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周辉在没有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不特定多数人骗取集资款,之后仅将极少部分资金用于经营,在明知所获收益根本无法支持其应支付给被集资人回报的情况下,仍继续发布大量虚假投资标集资,对集资款随意处置,并将大量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导致巨额集资款无法归还,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征。

  “不仅是我们,也有绝大多数投资人认为周辉是无罪的,不构成诈骗,也有投资人认为其构成了诈骗但属于一小部分。”张志勇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投资人情绪对立

  中宝投资案借鉴意义待考

  “这是一起很奇怪的集资诈骗案,因为目前为止案件还没有报案的被害人,是一起没有被害人的集资诈骗案,很奇怪。”著名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教授、经济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导师、国内最早从事经侦教学和科研的学者程启芬了解案情后直接切中要害,程启芬表示,诈骗案是需要有明确的被害人,有具体的经济损失。然而,部分投资人一致认为在中宝公司停运和周辉被抓之前,他们没有任何损失,所有的损失全是在周辉被抓之后,所以他们不会追究周辉任何责任,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就是没有社会危害性,这样的诈骗案显得有些奇怪。

  周辉案的代理律师张志勇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周辉的行为不是集资诈骗。而本报记者从张志勇律师方面也了解到,很多投资人至今仍然很支持周辉。

  甚至有的投资人向司法机关递交了《刑事和解申请书》,附上《中宝公司P2P业务模式陈述书》、《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中宝已扣押、待追缴资产价值清单》、《中宝公司资产处置建议书》等文件。他们认为:“我们是中宝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投资者。我们与中宝公司周辉建立良好的投资合作关系。中宝公司周辉运营网贷,直至案发当天,周辉也未拖欠过投资者一分钱,双方从未发生过争议。”

  “我们也有充分意愿与中宝公司周辉妥善解决现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为中宝公司周辉减轻刑事处罚。”有的投资人公开表示。

  “周辉及家人也十分积极配合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张志勇表示。投资人的对立情绪对中宝投资案二审是否会构成影响目前尚不得知,但在业内看来,该案件对其他已经跑路的平台确实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高才业认为,该案件对其他P2P平台跑路案借鉴意义不大。他对《证券日报》记者称,“首先,这个案件的核心点是集资诈骗,不是跑路,案件涉及了假标,这案件对诈骗类的跑路有一定借鉴意义;其次,我国现行法律机制与美国不同,美国法律采取的判例法的方式,而中国并没有采取,所以,除非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否则的话,这个案例的借鉴意义不大。”

  但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却认为,该案件对P2P网贷跑路平台集资诈骗的定性和量刑都能提供借鉴。

  她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跑路平台案件一般定性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者的区别在于平台运营商是否存在主观的非法占有。此案的宣判进一步说明可以将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将资金输入P2P平台关联企业,或者用于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消费划入集资诈骗罪来定性。此外,案件的宣判为之后此类案件提供了量刑参考,并且集资诈骗相比非法吸存罪名更重,按集资诈骗定罪对于跑路平台犯罪分子有一定的心理威慑力。”

(责任编辑:DF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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