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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鼓励长期持股持股1年以上免征红利税

2015-9-9 5:41:02东方财富 【字体:

在A股市场本周开局不利之际,9月7日晚间,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三部委发放个税红包鼓励长期持股。

  在A股市场本周开局不利之际,9月7日晚间,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三部委发放个税

红包鼓励长期持股。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自9月8日开始实施。

  业内人士纷纷表示,上述通知旨在鼓励长期持股,对A股市场是一个实质性利好。按照目前的规定,持股1年以上的红利税是减按25%的应纳税额征收,换算20%的个人所得税率,也就是按5%缴纳红利税。

  9月7日,沪深两市冲高回落,沪指收报3080.42点,跌79.75点,跌幅为2.52%。深证成指未能守住万点整数位,报9991.76点,跌63.04点,跌幅为0.63%。

  根据通知,个人股息红利税调整的思路依然是差异化征收,分为1个月以内(含1个月)、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以及1年以上三个档期。

  其中前两档期限征收标准较之前并未调整,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部委此次个税红包针对持股1年期以上的投资者。

  通知明确,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此前的规定则是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显见的是,在愈加明显的差异化税率下,炒短线的投资者劣势更加明显。

  具体是这样的:上市公司的分红是要除权除息的,即上市公司分红1元钱,股价就会跌1元钱。这过程中只有红利税是损失的部分。而持股时间不足一个月,上市公司分红要交20%的重税,有些炒短线的散户频繁买卖股票,如果刚好碰到所买公司的高派送,就会白白损失一笔钱。

  2005年开始,中国股票红利税实行减半征收,实际税率是10%。到了2013年,中国的红利税政策开始实行差异化征收,当时的思路就是根据持股时间来征收,即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税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税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税为5%。

  虽然差异化征收被部分投资人士质疑体现出税负的明降暗增(因为对于中国散户化为主的资本市场,能够持股长达一年以上的,占比相当少),但是该政策,确实对短期投机者带来了成本增加的压力。

  培养长期投资者已然成为监管层重中之重。

  在9月6日的答新华社记者问中,证监会强调,这轮股市异常波动,进一步暴露了我国股票市场不成熟、制度不健全、监管不适应,以及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结构不合理,短期投机炒作过多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根本上要靠深化改革,健全法制,完善监管。

  证监会列举了四条要抓紧做好的工作,首要就是培育发展机构投资者,实施鼓励长期投资政策。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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