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要点:
① 金融机构要按照总量控制、区别对待原则,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存量融资需求
② 43号文发布后地方政府融资渠道被卡死,最新发文表明地方政府加杠杆趋势。
③ 银监会明确表示,将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
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由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总量控制、区别对待的原则,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
所谓在建项目,是指在国发〔2014〕43号文件成文日期(2014年9月21日)之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华创证券研报称,《意见》很明显是代表着地方政府加杠杆的开始。实际上自去年43号文发布会,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就被卡死,也导致经济更快下滑。“后期应该可以看到地方政府融资渠道的打开、支出的加快,进而缓和投资下滑和经济下滑的趋势。”上述研报称。
不过,不少银行业人士认为,该《意见》表明,对于解决地方政府融资问题,决策层仍回归主要依靠银行信贷提供支持的轨道上。
申银万国称,从近日公布的宏观经济数据看,4月财政政策开始发力,但财政支出中用于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在基础设施投资资金来源中的占比仅10%左右,后期经济能否稳住,除了财政发力外,还需打通其他融资渠道,包括PPP模式的大力推广、银行贷款、地方债发行等多渠道。
银行业不得盲目抽贷
对于如何支持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意见》表示,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全面把控风险、落实信贷条件的前提下,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
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且合同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如果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协商,在后续借款与前期借款合同约定的责任一致,且确保借款合同金额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补充合格有效抵质押品。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今年将全面落实风险防控责任,防范化解客户信用风险,加强风险隔离,完善差别化授信,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
此外,《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重点支持农田水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确保贷款符合产业发展需要和产业园区发展规划。
华创证券研报认为,一旦地方政府开始信用扩张,那么信贷投放、债券供给都会快速扩张,宽货币将转向宽信贷,信贷扩张会损耗超储资金,导致货币市场资金供给下降,后期也将可能看到通货膨胀水平的快速上升。
部分增量融资需求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也对在建项目的增量融资需求作出具体安排,一些符合条件的增量融资需求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必要时可利用国库库款用以暂时的资金周转。
具体来说,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适宜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优先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弥补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
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但又暂时不宜转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由地方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关规定发行政府债券解决。
摩根大通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朱海斌曾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建立,社会资本肯定逐利,因此会在运营管理方面追求一定话语权,同时也需要在信贷和税收方面有一定补贴,未来PPP等模式究竟能吸引多大的民间资本进入,要取决于改革的开放程度。
而为解决在建项目融资与政府债券发行之间的时间差问题,《意见》补充表示,对于有相应政府债券发行额度,且本地区国库库款余额超过一个半月库款支付保障水平的地区,允许地方财政部门在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内,加大盘活以前年度存量财政资金力度,利用超出部分的国库库款用于政府债券发行之前的资金周转。
不过,按照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在动用国库库款用于资金周转前,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同级人大有关机构和有关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在完成政府债券发行之后,要及时将资金全部收回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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