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稳增长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以降电价清收费等具体措施为重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是降低企业用电费用。从2015年4月20日起,对全区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降低6.34分/每千瓦时;从5月1日起,对全区所有工商业用电户停止征收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1分/千瓦时);对新增电力用户,免交临时接电费用;调整企业停产期间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减轻企业减产停产期间基本电费负担等;试点实施峰谷分时电价;按照自愿原则,继续执行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合理核定电力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标准,积极推进符合准入条件的用电户和发电企业直接进行电力交易。
二是对小微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对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可延期3个月。
三是取消、免征、停征一批涉企收费项目。取消4项涉企收费,对小微企业免征42项全国性及3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8项涉企收费;降低水利基金执收标准,按销售额的不同档次以0.01%-0.05%的费率缴纳。
四是降低企业物流运输成本。安排财政补助资金1.5亿元,支持进一步降低沿海港口服务收费,对进出钦州、北海、防城港3个港口和东兴、友谊关、凭祥铁路口岸3个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五是对困难企业实施社会保险缴费政策支持。将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对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2015年可以缓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内。并对困难企业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
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还从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扶持企业生产经营、促消费扩贸易、缓解融资难等多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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