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
第一研究室主任
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实现京津冀地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赢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24日发布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的分享税种、企业范围和分享方式为主要内容的分享方案。纳入地区间分享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税地方分成部分(以下简称“三税”)。纳入地区间分享范围的企业是由迁出地区政府主导、符合迁入地区产业布局条件且迁出前三年内,年均缴纳“三税”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的企业,纳入分享范围。具体企业名单,由迁入地区、迁出地区省级政府分别统计、共同确认。属于市场行为的自由迁移企业,不纳入分享范围。
产业转移后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方式,是以迁出地区分享“三税”达到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三税”总和为上限,达到分享上限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具体来说,迁出企业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并达产后三年内缴纳的“三税”,由迁入地区和迁出地区按50%∶50%的比例分享。若三年仍未达到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长两年,此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由中央财政一次性给予迁出地区适当补助。
此外,《办法》还针对分享方案给出了确认划转数额;办理资金结算;规范迁移行为;加强绩效评估等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目前,《办法》已于印发之日起执行。在印发之前,已经达成税收分享协议或已有明确分享办法的,继续按原有分享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办理。共建产业园区的税收分享,按京津冀三地政府协商意见执行。
税收分享有利于调动产业转移的积极性
为什么选在京津冀产业转移提速期间内实行税收分享?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主任张占斌近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是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旨在更好地促进资源在市场中的合理流动,使各区域间形成优势互补。部分产业的转移使得迁出地的利益受损,《办法》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迁出地的利益,有助于调动迁出地政府的积极性。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第一研究室主任刘勇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
刘勇近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实际上,《办法》可以说是在中国现有的财政经济体系条件下,不得已出台的政策措施。
刘勇指出,西方国家有着较完善的区域经济政策,在第二级分配中,通过财政政策转移支付,来解决区域间分配不平衡的问题。而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对完善的区域转移支付制度。为调动迁出地政府产业转移的积极性,只能采取在初级分配中实行区域间均衡化的政策。
刘勇还表示,此类政策在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已经不是第一例,最早出现是在沿海和内地合作时。某些外资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从内陆向沿海迁移,为平衡利益关系,需要迁入地和迁出地进行一定比例的财政分成。
打破地域界限促进产业流动
那么,《办法》的实施将对京津冀协同发展将带来哪些利好呢?
“《办法》的出台,是中央第一次对区域间关于税收分配的体制作安排。”在刘勇看来,京津冀协同发展很重要的一点是打破地区间的行政界限,促进区域内的产业流动。《办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迁出地与迁入地间的利益关系,减少了京津冀区域内产业流动的阻力,有利于区域内形成合理的产业布局。
就此问题,张占斌进一步表示,《办法》的实施能够有效促进京津冀区域内资源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够有效地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地和实施;能够使京津冀各区域实现优势互补,从而更好地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表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中,北京对资源的集聚作用相当大,财税方面出台的政策,能够进一步推动一些非首都功能的产业向天津和河北转移,这对于优化地区间的产业结构布局、优化首都和非首都地区之间的功能定位,都将会有积极影响。
将技术含量高、发展规模大的企业纳入分享范围
《办法》明确,将由迁出地区政府主导、符合迁入地区产业布局条件且迁出前三年内年均缴纳“三税”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的企业,纳入分享范围。
在被问及为何只将上述条件企业纳入分享范围,而其他企业则不予以考虑问题时,刘勇表示,对纳入分享范围企业的选择,主要考虑的是技术层面的问题。缴纳“三税”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的企业,集中在技术含量较高的产业,如装备制造业。税收较大的企业的迁移对迁出地的财政收入影响较大,而属于市场行为的自由迁移企业和缴纳税款较少的企业,对迁出地的财政收入影响较小,可以不予考虑。
对此,张占斌也指出,政府主导的企业通常是大型企业,这类企业缴纳的税收相对较高,对迁出地影响较大。因此,主要将这类企业纳入税收收入分享范围。
规范产业转移行为发挥政府企业双重作用
不容忽视的是,在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存在着个别地方为了吸引企业迁入,对辖区内各类区域、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人员)等制定或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税优惠政策,制造政策洼地等一系列问题。
对此,刘勇强调,为规范产业转移行为,区域间的竞争政策应由国家将地方的优惠政策统一起来,针对区域差异,建立统一的标准。对已有的优惠政策,要按约定执行。有效解决因产业转移引发的问题的主要方法是,建立更加市场化、更加完善的财税体制。
张占斌也指出,产业转移要充分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产业转移过程中,企业首先要自觉,严格按照市场的竞争规则,保证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从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层面来看,张占斌表示,京津冀三地应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刚要》,根据自身的产业特点,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根据区域定位的要求更好地发展产业。“北京的政治地位突出、文化底蕴深厚、科技创新领先、人才资源密集、国际交往密切,因此被定位为‘四大中心’ 。天津则是我国北方最大的综合性港口,制造业基础雄厚,今后将在制造业和物流业发挥更大的作用。”张占斌说。
张占斌进一步强调,今后,政府在整个产业转移过程中,应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要服务在先,为产业转移提供方便的条件,使部分产业能够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纲要》的要求转移出去。同时,也要做好监管工作,确保产业在转移前后能够按序有效地进行。在产业转移过程中,不能降低监管标准,切实推动产业进一步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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