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城市内涝”、“马路拉链”,同时也为经济下行压力下拉动投资、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8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要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并从不同的方面给予政策指导。
其实国家此前已相继颁布一系列综合管廊文件,包括技术标准、专项债券发行及部门指导意见,等等。这次《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将告别预热,进入实践阶段。
项目实践,自然离不开投融资管理。《指导意见》中有一项与实践操作相当重要的条款,就是鼓励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此条款一出,不难想象,接下来很长一段时间诸多地方政府都会对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热情高涨。但结合目前国内PPP发展大环境,地下综合管廊项目采取PPP模式,还有几项功课要做:
首先是立法,综观各部委密集颁布的系列地下综合管廊通知及意见,这些文件的层级不高,法律效力较弱。因此,尽快对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及监管出台相关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刻不容缓。
其次,真正发挥示范项目的示范性。2015年财政部及住建部联合筛选了包头、沈阳、哈尔滨、苏州等10个城市作为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先行先试的示范城市及项目,示范效果是接下来大批项目的风向标。建议各级政府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保证工作有序推进,财政部及各级财政要督促项目的实施进程,根据项目进展,积极协调解决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难点,保证项目顺利推进。
再次,从融资、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一方面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同时鼓励国家财政及税务部门为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提供相关的税收优惠,使得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从融资及税收等方面对社会资本更加具有吸引力。
最后就是保证相关政策的长效性。现阶段PPP模式在国内发展处于摸索时期,地下综合管廊领域的应用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趋于成熟。因此,国家要保证相关政策的可持续性和长效性,使得社会资本在地下综合管廊项目上有意愿进行长期投资而不是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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