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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红线敲定 部分地区偿还难度大

2015-8-31 7:42:44东方财富 【字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设定今年地方政府债务“天花板”为16万亿元人民币,预计债务率为86%。这也意味着,今后将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正式启动限额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设定今年地方政府债务“天花板”为16万亿元人民币,预计债务率为86%。这也意味着,今后将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正式启动限额管理。

  一些地区债务偿还难度大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认为,核定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有利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严格规范管理,妥善处理稳增长和长远防风险的关系,加强人大审查监督。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廖晓军在作报告时指出,近些年来,地方政府通过举借债务方式筹集资金,对于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应对危机和抗击自然灾害,发展社会事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地方政府举债缺乏制度规范,举债形式多样、程序不透明、违法担保和资金使用脱离预算管理等问题突出,导致举债规模过快增长,不少地区债务负担沉重,偿还难度大。

  全国地方债限额由人大审批

  根据此次通过的决议,对地方债余额实行限额管理的具体做法是,在不突破债务风险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全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每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和总限额,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年度预算执行中,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全国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

  决议还明确,每年各地区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和总限额,由财政部在批准的限额内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开;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下达的限额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依照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限额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代为举借,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合理搭配债券期限,安排债券发行兑付,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每半年向同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兑付等情况。

  根据决议,以后年度拟参照提前下达转移支付的做法,在上一年度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债务限额。

  地方债风险警戒线定为100%

  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会议批准,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6万亿元: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5 .4万亿元,加上2015年3月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0 .6万亿元。

  决议还明确,将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拟将债务率不超过100%的水平作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整体风险警戒线,即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最高不超过地方综合财力水平。

  这参照了国际通行做法,国际上衡量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通常使用债务率(债务余额/地方综合财力),风险警戒线在80%—120%。

  四剂“药方”规范地方债

  建立向人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制度

  全国人大要建立健全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批制度。国务院应当在预算报告中专门报告地方政府债务情况;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表的编报,报告年度债务新增限额和总限额。代表大会在批准预算的决议中应当明确批准地方政府债务的内容。地方各级人大审查决算草案时,要重点审查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

  建立公开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务考核评价制度

  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风险防控指标体系和考核问责机制。从严确定各项债务指标的警戒线水平,通过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利息负担率等指标,构建衡量和评价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程度的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地方政府债务公开透明,各地区要公开债务的种类、规模、结构、期限、层级、债权人等信息,给监管部门、社会和市场传递全面、真实的信息。加快地方政府债券的评级制度建设,形成市场对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约束机制。

  建立对违反规定的地方和个人的问责机制

  对部分债务风险指标已经预警的地区和债务风险较高的地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偿还债务,切实降低风险。对于确实无法偿还的专项债券,要建立债务违约处置机制, 强化市场约束。要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违规举借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对违规举债的执法主体和处理程序。对违规举债的典型地区和责任人员,要公开曝光,严肃问责, 形成警示效应,树立法律权威。

  加快推进财政体制改革

  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要加快推进政府间事权划分改革,加快推进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改革,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奠定坚实的体制制度基础。积极推进地方政府和部门编制三年中期财政规划。

(责任编辑:DF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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