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报告》显示,我国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总体水平偏低,尚处于起步阶段。
环境保护部所属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22日发布《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13年)》。《报告》显示,我国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总体水平偏低,尚处于起步阶段。
《报告》评价了665家上市公司发布的2013年的环境责任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的环境信息部分,并公布了总评前50名企业和第一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前20名企业等名单。同时,报告还针对发布环境报告的企业和属于国家级重点监控企业的披露状况进行了专门的评价分析。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我国上市企业发布相关环境信息报告的数量增加7.8%。但是,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总体处于起步阶段。行业间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水平差距较大,国有控股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相对较高,第三产业整体水平略高于第一二产业等。
上市公司中发布环境报告的企业过少,仅为16家。国家级重点监控企业发布环境报告数量及披露评价高于平均水平,但总体处于起步阶段。而这类企业,正是新修订环保法明确要求必须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的重点企业。2013年现有上市公司中,属于国家级的重点监控企业约为287家,其中只有61家企业发布了相关环境信息报告,占21.3%,仅有4家发布了环境报告,仅占1.4%。
企业负面环境信息披露不足,披露的平衡性有待提升。多数企业报喜不报忧,总体上规避披露企业的负面信息。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可比性、准确性和可读性均有待进一步提高。评价中发现,样本企业披露具体的绩效数据等严重不足,更缺乏同行业及国内外标准的比较。披露信息时大多没有说明其数据测量方法及计算基础,相关信息准确性难以判断。同时,40%左右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部分为简单陈述,没有足够数据等的支撑,描述概念化,介绍表面化,泛泛而谈,尚不能满足利益相关方对信息的实质性期望和诉求。多数相关信息的披露及报告没有经过第三方机构的审验,公信力有待加强。
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秘书长刘国正在此间对记者表示,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增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部分,进一步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为公民和社会各个利益相关方获取企业的环境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环保部于2014年12月19日发布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也进一步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作出了具体规定。
“不依法公开即是违法。”刘国正表示,2015年,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及其会员媒体,将重点关注各级重点排污单位发布环境责任信息的情况。
《报告》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机构,倡导和激励更多的企业每年及时发布环境责任报告,建议更多企业按照环境责任报告的要求,披露其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的环境责任部分;企业要化被动为主动,正确对待负面环境信息的披露,提升报告信息的平衡性。
《报告》同时建议各类投资机构,加大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水平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中的权重;建议企业在环境责任报告里附参照的国际或国内相关指标的索引;有关部门提倡企业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环境报告的第三方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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