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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亿邦IPO闯关失利 PE机构投资关联化惹眼

2012-5-10 5:39:48第一财经日报 【字体:

    [ 由于PE机构投资专业化趋势渐现,在同一行业投资于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或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公司十分常见,如果一家PE同时持有两家拟上市公司5%~10%股份,且两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就可能存在上市障碍 ]

    证监会近日公告显示,主营化学药物制剂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珠海亿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珠海亿邦”)的首发申请未获通过。虽然证监会尚未披露被否原因,但多位投行人士认为此前投资珠海亿邦的九鼎投资同时持有其关联方山西普德近15%的股份,因此业务上的依赖性可能是被否的原因之一。

    但九鼎投资相关负责人则向《第一财经日报》否认了这种可能性,“在九鼎投资珠海亿邦之前,两家企业就存在上下游交易;而且两家都是民营企业,纵为关联交易,也并不存在定价不公允的情形。”

    代理普德药品占比超90%

    珠海亿邦招股书(申报稿)显示,2010年2月11日,立德九鼎、宝嘉九鼎和宇鑫九鼎与山西普德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书》,三家合伙企业均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合计持股10%。2010年10月27日,山西普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了九鼎管理的上述三家合伙企业对山西普德进行增资,九鼎累计持股14.99%。

    珠海亿邦报告期内代理的主要药品为银杏达莫注射液及奥硝唑注射液,两种药品的代理销售收入占公司2009年至2011年代理销售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44%、96.58%和99.76%。因此其营业收入及利润主要来源于医药代理。招股书同时显示,两种主要代理药品的生产厂家为山西普德,自2009年12月30日起,亿邦医药在全国范围内独家代理销售山西普德生产的上述两种产品。2009~2011年,珠海亿邦代理业务从供货商山西普德处的采购额占全部采购额的比重分别为11.36%、85.72%和99.79%。

    对此,珠海亿邦保荐机构认为:九鼎及其管理的基金作为财务投资者,投资的主要目的为获取股权增值和分红收益,而非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或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决策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同时,公司现任董事温植成及监事长乔洪波由昆吾九鼎及其实际管理的夏启九鼎、商契九鼎提名,但九鼎并未向公司推荐或派驻人员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山西普德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无立德九鼎、宝嘉九鼎及宇鑫九鼎提名或推荐、派驻。因此九鼎并未同时对山西普德及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山西普德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山西普德之间的商业往来不构成关联交易。

    但有投行人士认为,有共同投资关系而并无交易,或者有交易但数量和比例较小,证监会都并不禁止。但亿邦和普德之间的交易数额和占比太大了,且九鼎在两家公司的股权都超过5%,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股东。因此虽招股书中花了很多笔墨做解释,但证监会不可能不关注。

    PE投资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本周预披露的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则清理持股5.7%的股东控制的同业竞争企业。该公司招股书显示,2009年7月,余钦以注册资本值作价受让股权,入股发行人,持股5.7%。2011年12月,余钦将其持有的上海振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业与发行人相似)的全部51%股权转出,且承诺不再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持股5.7%的股东为何要清理同业竞争?国泰君安某保荐人认为其很可能也是因为证监会提醒,为避免造成上市障碍,主动进行了清理。

    但由于PE机构投资专业化趋势渐现,在同一行业投资于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或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公司十分常见,如果一家PE同时持有两家拟上市公司5%~10%股份,且两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存在上市障碍?

    对此上述保荐人认为,PE投资产生的同业竞争并非法规所禁止,由于PE以财务投资为主,较少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实质影响,且上市结束锁定期后就选择套现,因此很少会因同业竞争问题带来上市障碍。“一般持股超过5%会被认为是有影响力的股东,证监会也会对此进行关注,但是有解释的余地。”

    招商证券投行部一名董事总经理也认为,禁止同业竞争一般是要求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其他股东不受此限;但若PE在企业派出执行董事或高管,对企业日常经营产生影响,需要解释不参与经营。

    而就前述PE投资可能造成关联交易问题,某PE机构合伙人表示,若投资之前两家企业确有交易并且交易额较大,为避免造成上市障碍,会考虑控制入股比例在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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