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常红 张海燕 高星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开幕,《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此为,草案还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电基金补助。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