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望年内试点 沪京津三地各做一单
  • 发布时间:2009-7-22 8:34:21 来源:财经网
  • 作者:张丽华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下称REITs)相关制度拟于今年9月之前报国务院,并有望于四季度由上海、北京、天津三地分别推出一单试点。
      《财经》记者从接近央行的人士处获悉,日前,央行召集11个相关部委召开会议并成立工作小组,会上形成了制度设计的分工方案,各部委分头制定各自所管辖领域的相关办法。

      该会议还确定了制度先行、方案同步论证设计的思路,初步明确了REITs推进的时间表,拟于今年9月之前将有关制度报国务院,于四季度推出试点。

      REITs试点拟由上海、北京、天津三地各做一单,之后总结试点经验。其中,在银行间市场的REITs产品,将做成固定收益产品。

      央行2008年4月在“2007年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报告”中称,要加快金融创新,择机推出REITs产品。同年11月,国务院对REITs的方案经过几大部委会签后,呈送国务院并获原则性批复。

      在国外,REITs的发行使房地产由小众投资品变成了大众投资品,房地产开发商可以通过向REITs转售已开发物业而及时退出,有利于房地产行业资金周转和房屋供给。

      上海拟推REITs已酝酿数年,亦探讨过多种方案的可行性,但截至目前,试点方案尚未最终明确。《财经》记者了解到,上海去年一度想在廉租房项目上启用房地产信托计划,以缓解廉租房建设的资金瓶颈。但由于廉租户交租可能缺乏稳定性而作罢。

        《财经》记者近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目前准备了两套方案,一套为债权方案,一套为股权方案,央行要求上海在提交的方案中二选一。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宪明向《财经》记者介绍,REITs项目一般有三种操作方式,一种是信托公司持有房产项目公司的股权;二是信托公司直接收购物业,三是抵押型租金债权。前两种属于股权类产品;后一种属于债权类产品。

      业内人士解释说,股权类REITs目前推出存在法律障碍。股权类REITs要求明确基金持有人和REITs项目本身两种所有权。这与《信托法》有关条款产生掣肘。《信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键解释说,《信托法》对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 title)和利益上的所有权(beneficial title)没有明确规定。虽然目前实际操作上两个所有权分离,但法律上的界定是模糊的。

      另外,REITs如果采取公募形式,依据现行法规,发行规模可能受限。银监会2007年新修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则不受限制。

      李宪明表示,房地产信托基金出台,还将涉及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登记制度,以及税法中关于房地产税收制度的修改。胡键解释说,国外有专门的法规规定,股权式的REITs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作为法人的所得税可免,只需向REITs最终投资人收取资本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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