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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靓
从法律概念或者说行政规章的概念来说,信托公司可以连接银行、保险、证券、PE、私募基金,可以是信托管理机构,可以做财产管理型公司,也可以做福利性或是公益性项目,平台最宽,触角最深。但是基于法律制度上的制约和专业人才的制约,信托公司在这些领域还没有充分发挥功能。 从整个法律制度的角度来说,国家公布的信托法只是信托行为规范,并未对上市行为有明文规定,这样一来信托公司的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处于空白。“三年来,上海银监局一直在开拓信托登记制度,目的就是从行政规章的角度规定信托财产是独立于信托公司的。银监会已经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交付国务院,国务院又征求过各个委办的意见,银监会在去年年底将各委办意见汇总后已上报国务院。现在正等待国务院的核准。如果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能够出台,至少从行政规章上信托的财产登记制度就有了法律依据”,谈伟宪透露。 谈伟宪提出,目前信托产品不可流动性的问题也是制约信托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信托产品与贷款类似,有时间期限。在合同期期限内,信托产品既不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也不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信托购买或者委托人没有一个转让的渠道,极大地制约了信托业活跃性的发展。 最后他提出,整个信托公司的素质提高是必然的。“这个问题是我们信托本身的问题,需要信托公司提升公司治理能力、业务管理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整个信托业的发展是一个大的趋势,全球的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也希望介入信托融资。相信经过法律制度完善、市场培育方面的努力,信托业一定会成为第四金融支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