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法修订草案基本完成 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体系
  • 发布时间:2011-3-26 7:16:15 来源:国际金融报
  •     3月24日,有媒体从有关方面获悉,经过近半年在业内征求意见,备受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的完善工作已基本完成。业内预期,新基金法将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步入开放式发展的新阶段。
      “从政策取向上看,新基金法将为中国基金业松绑,法规将从股权结构、产品销售、投资范围上为行业创造更开放更宽松的发展环境。”全国人大基金法起草工作组原组长王连洲表示。

      据透露,《草案》共一百零三条,包括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组织形式、公开募集基金的服务机构及附则共十五章。中国证监会基金部有关人士透露,基金法的修改有三大取向,一是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二是进一步降低第三方销售机构的准入门槛;三是适当放宽对基金运作的限制,扩大基金投资范围。

      截至目前,中国基金产品数量已超过600只,资产管理规模超过2万亿元,基金公司也发展到62家。中国基金业如何实现提升和转型,已成为监管和市场各方不可回避的问题。

      据机构调查,98%的受访基金公司高管认为,打破“制度束缚”是当前推动基金业发展的第一要务。2011年《基金法》修改能否瓜熟蒂落,由此带来行业制度变革,成为基金业最渴望实现的梦想。

      在不少基金行业人士看来,目前运行的基金法,仅仅是一部公募基金法,而包括投资二级市场的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都没有纳入到这一监管体系中。但随着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迅速的“野蛮生长”,基金法的修订也就顺理成章。

      另一方面,则是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目前阳光私募因为通过信托的渠道发行,为银监会所监管。而私募股权基金则是在地方工商部门登记,在发改委备案。而经过此番调整之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监管权将大部分集中于证监会。

      据透露,该修订草案将监管范围拓宽至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并放宽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公募基金投资重大利益相关方股票等限制,允许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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