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改委解读PE关注十大热点问题 抑制“PE野蛮生长”
  • 发布时间:2012-6-15 6:32:47 来源:融资中国
  •     早在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下称《PE通知》)正式发布。12月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还发布了与实施《PE通知》相配套的11个文件指引。2012年5月,中国创投委主办了“贯彻落实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通知座谈会”,邀请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领导与中国创投委会员代表和股权投资界领袖座谈交流,金融处处长刘健钧出席座谈会并一一回答了业界领袖们的各种提问。

        座谈实涉及到PE界所普遍关注的十大问题:

        一是对“在全国人大正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准备将股权投资基金统一纳入调整的背景下,发展改革委为何还要出台《PE通知》”问题,刘健钧答称:全国人大确实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准备将股权投资基金统一纳入调整。但是,是否需要将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统一调整,以及如何调整,仍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案存在较大变数的情况下,目前我国以公司、有限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已经快速发展起来,并且到了必须加以规范的时候。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的唯一的PE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起规范管理的职责。

        二是对“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PE非法集资的情况下,备案管理能否有效规范PE行业”问题,刘健钧答称:近期一些地方确实出现了“PE非法集资”,而且还比较严重。但是,解决这个问题,不宜采取类似于对待涉及保护公众利益的金融产品那样的严厉监管,而只宜坚持“正视问题、对症下药、适度监管、重在自律”的监管理念。从具体情况看,主要是合伙制基金发生了非法集资。分析其原因,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合伙企业法》的法律空子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诱惑劝募公众投资者。因此,在法律上,只需针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特殊性,通过制订特别规范,对《合伙企业法》作些补充完善,就可以防范PE非法集资。

        三是对“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募集在前,备案管理在后,那如何能够防范非法集资”问题,刘健钧答称:按照《PE通知》所规定的事后备案模式,虽然不能直接监管到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资金活动,但《PE通知》通过详细规定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私募时的募集方式、募集对象等事项,能够为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募资活动,建立起法律约束的逆向传导机制。由于《PE通知》本身就已经把有关规定订好了,然后再进行募资、设立和备案,那等到备案的时候,备案管理部门一旦发现其前面阶段的募资行为不合规,就要把其作为“募资不合规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予以公示,让它在全社会面前名誉扫地,它的管理机构就再也募不了新的基金。这种法律约束的逆向传导机制应该可以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募资行为起到有力的约束作用。

        四是对“如果已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不来备案,备案管理部门能对它怎样”问题,刘健钧答称,一旦发现,就要把它当作“规避国家监管的股权投资企业”予以公示,照样让它在全社会面前名誉扫地,它的管理机构也没法再募集新的基金。目前,世界各国对各类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备案监管,都是基于这种理念。

        五是对“创业投资与股权投资很难区分,我国已经有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何还出台《PE通知》”问题,刘健钧答称:这两个办法的立法宗旨和调整对象是完全不一样的。200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为了扶持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其宗旨重在“扶持、引导”。对于主要从事大型企业并购投资的狭义股权投资基金而言,由于它所从事的业务已经属于市场充分有效的领域,因此按照国际惯例,政府不宜再给予政策扶持,而主要考虑它可能带来社会风险,对其实施强行备案式监管。在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虽然无法向银行寻求贷款融资,因而不会造成银行体系的呆坏账,但由于较易出现非法集资。所以,有必要针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特殊性,另行出台有关法律性文件。

        六是对“《创投办法》允许VC自愿备案,为何《PE通知》对PE采取强制备案”问题,刘健钧答称:从国际经验看,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主要是为了提供一个能够享受扶持政策的依据。但为了给其创造宽松的法律监管环境,期望享受扶持政策的才需要备案;不想享受扶持政策的,可以不备案。对股权投资企业而言,它已经属于市场充分有效的领域,不存在政策扶持的问题,但由于基金规模较大,可能引发社会风险,所以要求“强制备案”。

        七是对“规定单个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这实际上会限制股权投资业的发展”问题,刘健钧答称: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风险较高,基金管理机构只能向具有高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募集,因此,需要设定一个最低出资额度。由于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通常高于一般理财产品和信托计划,所以,设定了有别于理财产品和信托计划的单个投资者出资额底线。过去没有这个底线,就难免出现了市场上讲的“全民PE”现象和“PE泡沫”。现在有了这个底线,则有利于在抑制“PE野蛮生长”的同时,促进股权投资业更加稳妥地发展。当然,这个1000万元的最低出资底线,也可以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检验后,在修订规则时调整。

        八是对“当多数投资者通过组建成有限合伙企业等形式再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时,为何非要打通计算投资人总数”问题,刘健钧答称:这并不是对合伙本身有什么歧视。主要是由于按照《合伙企业法》,目前注册一个合伙企业不需要验资,因而不需要太多成本就可以注册一连串的合伙企业,以至于一些不法分子能够很轻易地通过合伙制“拖斗”甚至合伙制“拖拉机”,将众多个不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公众投资者卷入到一个总的合伙制基金中,一旦发生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影响社会稳定,所以,要求打通计算投资人总数是根据当前中国国情不得已而为之的安排。

        九是对“当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时,可以不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此口一开是否会导致市场借助母基金而将众多的投资者卷入到一个总的合伙制基金中来”问题,刘健钧答称:按照与《PE通知》相配套的文件指引,只有符合三个条件才能视为母基金:一是该股权投资母基金由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并管理;二是该股权投资母基金的投资者资格与投资人数符合《PE通知》要求;三是该股权投资母基金已依据《PE通知》规定完成备案。在这种情况下,加上对母基金也要实行事后备案监管,即使有个别基金想利用“母基金”搞“拖斗”,也是很难的。

        十是对“《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资本,为何《PE通知》有关指引对合伙制基金提出了资本要求”问题,刘健钧答称:《合伙企业法》要适用各类合伙企业,包括一般加工贸易类企业等。股权投资企业具有区别于一般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如果不要求起码的资本,就难以具有必要的抗风险能力,并容易造成“空头基金”。因此,《PE通知》有关指引对合伙制基金提出了资本要求。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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