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发改委强化PE备案 严禁PE机构参与二级市场
  • 发布时间:2013-3-28 7:46:40 来源:财新网

  •      3月25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在今年6月1日之前,各地股权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即各省级金融办)须出台备案管理规则。


         这是继2011年出台《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864号文)之后,发改委再次发布PE监管规范性文件。《通知》距离证监会发布的允许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入场公募规则仅一月有余。


         去年8月,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阶段,由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牵头,囊括北京、上海、深圳、天津各地的25家创业协会,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反对将PE纳入监管。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


         尽管如此,《通知》对PE备案提出了“应备尽备”、“不留死角”的要求,并称目前各地正在展开PE行业风险排查工作,4月底前即将完成并形成情况汇总。


         《通知》明确要求,规模规模在1亿元至5亿元人民币的,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规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限期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并由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国家发改委。


         根据《通知》,PE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被认定为违规行为,要求限期整改。不符合其他2864号文及地方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亦责令其限期整改,否则将被作为“不规范运作股权投资企业”予以公示。


         而根据此前证监会发布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PE被允许发行公募产品。


         未按期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经多次书面通知仍不履行备案手续的,要列为“规避监管股权投资企业”,并予以公布。


         《通知》同时提出,要加强PE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记录征集工作。同时加强备案信息披露。


         《通知》提出,抓紧筹备成立地方性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依托行业协会组织,一方面促进股权投资行业自律,另一方面为企业提供包括信息交流、政策咨询、专业培训等在内的各类服务。


         新《基金法》审议通过后,证监会需对PE机构在二级市场的退出、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等业务行为进行监管。根据《暂行规定》,证券资产管理规模累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


    作者:郑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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