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east
财经 | 宏观 | 国内 | 国外  投资 | 风投 | 天使 | 私募 | 产业 | 并购 | 投行  证券 | 金融资本 |  创 业 板 
商机 | 公司 | 产品 | 供求  学院 | 创业 | 管理 | 连锁 | 投行 | 理财 | 贷款  机构 | 投资机构 |  外商投资 
服务 | 展会 | 招聘 | 名录  市场 | 项目 | 投资 | 专利 | 技术 | 产权 | 连锁  互动 | 创业社区 |  有问必答 
您当前位置:中国创业投资网 >> 新闻频道 >> 产经新闻 >> 互联网 >> 浏览文章

凡客“广告门”引炒作质疑 如何处罚尚存疑

2012-5-1 20:51:35中国新闻网 【字体:

曾因推出“凡客体”广告而为人熟知的凡客诚品,近日却深陷“广告门”漩涡。据新华社报道,凡客诚品官方网站近日推出系列T恤,并用国家领导人形象做大幅广告,遭到网民批评。工商部门亦表示,该广告已经违反法律,将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查处。

此事在互联网上也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认为这一事件反映了凡客的有关部门法律意识淡薄。而更多网友则质疑凡客此举是继“凡客体”之后的又一种营销手段。微博昵称为“地刑星”的网友表示,“这会不会是凡客的一种营销手段呢?制造事件获取新闻媒体的报道,只是不清楚违反广告法的成本有多高。”

易观商学院网销部顾问王浩然通过微博表示,“也可以认为是一件轻规模的事件营销,那么成功了,凡客引入的流量将很大,同样做好战略的重新规划和产品的展示,客服的主动营销,物流的积极配送,凡客火了;相反,凡客会断送自己的ipo之路。”

中新网IT频道就此事采访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张岩律师,他表示,凡客诚品此种发布行为属于《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禁止情形,同时,《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对此情形的处罚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几位凡客相关负责人均对此事讳莫如深,或表示不可思议。而凡客CEO陈年则对媒体表示,广告图片已经去掉,但对此事不予评论。

针对在此次事件中,凡客诚品是否涉及违法收入的问题,张岩律师认为,在广告宣传违法的处罚中,此类情况的处罚标准不涉及违法收入的问题,处罚标准以其广告费用作为处罚依据。目前国内关于广告违法的处罚标准中,对于广告主没有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仅对广告经营者有没收违法所得规定,这里的违法所得主要是指广告经营者收取的广告费等收入。

然而,对于凡客诚品这种电商网站来说,在自己网站上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因其本身不是广告经营者,所以很难衡量其广告位的价值,更无广告费收入,在有关法律条款的适用上,可能会存在困难。

对此,张岩律师表示,目前《广告法》对于互联网等新媒体广告的违法行为主要还是适用目前国内正在执行的《广告法》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目前学术界对于现行《广告法》是否适应国内的市场发展和管理有着广泛的讨论,认为现行《广告法》不能满足目前的管理需要的声音比较普遍。

分享到:


网友评论:

  • 阅读排行
  • 本日
  • 本周
  • 本月
关于我们 | 免责条款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 会员登陆 | 友情链接 | 订阅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