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因其适当降低了举证标准和认定难度,引入了恶意推测条
一个基本逻辑是,投资者决定投资买入一家公司的股票 ,是基于对该公司基本面和未来收益的了解和预判,而这些了解和预判必须植根于真实的信息披露环境。如果对财务数据和相关信息披露作假,那就意味着投资的目标失真,必将引发认知混乱,市场将成无本之木。
从已经查处的内幕交易案件来看,“财务注水”已成非法谋利的主要手段之一。如同“注水猪肉”谋取暴利一样,绿大地、银广夏以及蓝田股份都是通过财务造假,虚增交易,给利润“注水”。银广夏的情况更为严重,瞒天过海制造虚假出口、伪造税单。“财务注水”当然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在企业IPO过程中,除了企业本身有造假动机外,相关的中介机构也负有直接责任。如绿大地公司曾经两次上会,华泰联合均担任保荐人。现在东窗事发,理应对其保荐行为进行司法调查。目前,虽然证监会已对保代人员做出处罚,但绿大地案不能就此画上句号。应当追究相关中介机构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保荐机构参与作假,就像律师作伪证一样,是毫无争议的犯罪。先说在财务信息上的作伪证。有人错误地提出,既然我国现行的公司上市规定设置了明确的财务指标门槛,那么企业包装上市、虚构利润就与制度缺陷有关。这是没有道理的。企业为了达到上市的财务标准,把不同的企业组合到一起,这是可以的,但必须是真实的“组合”,必须是真实的财务信息。为了达到上市标准,拼凑资产、做假账、制造假证据,这和普通刑事案件中的作伪证一样恶劣。
再说在审核程序中的作伪证。绿大地曾于2006年10月第一次上会,遭发审委否决。为此在二次过会前,其上市团队通过所谓“封闭培训”,把所有发审委委员可能问到的问题都设计出答案,让如今已是阶下囚的何学葵等人背得滚瓜烂熟。其目的就是为了“把戏演好”,欺骗发审委。最终,不法分子“成功地”骗取了上市通行证。
对于要不要保留发审委制度、IPO要不要审核的问题,前期有过广泛的讨论,绿大地一案恰恰证明了,发审委从事的工作是程序性审核而非实质性审核。如果发行人出具了齐备的申请材料,并且中介机构都签了字画了押;同时,申请人面对现场质询都能对答如流,脸不变色心不跳,就有可能“成功地”欺骗过会。不过,企业真正上市之后,问题还是会水落石出。此时,事后追惩就将发挥作用。至于相关审核人员是否也有舞弊行为,也需要调查,一旦发现将依法予以严惩。总之,对于市场参与各方面而言,诚信始终是最根本的一条底线,逾越底线必须惩罚。
在此,笔者要对呼声极高的“零容忍”、“司法介入”两个提法做一点说明。我们今天强调对内幕交易“零容忍”,并不是过去执行的是“2%容忍”、“10%容忍”。对于违法犯罪,监管者一直是零容忍。在2010年10月国务院转发证监会等五部委《关于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之后,包括高法、高检等部门负责人发表谈话时,提到过“零容忍”。郭树清主席去年提到“零容忍”之所以备受关注,说明公众对于承上启下的监管层寄予更多期待,对零容忍的高压态势表示欢迎。笔者认为,“零容忍”是一种态度,但公众更期待“零漏网”。
很多人认为,我国长期以来过于倚赖行政权力打击内幕交易,司法权力介入严重不足。其实,“司法介入”从2001年就开始了:当年7月证监会成立了稽查二局,主要就是为了司法力量介入。稽查二局的主要成员来自公安系统,有丰富的刑事侦查经验,负责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到2007年,稽查一局和稽查二局合并,行政和司法稽查力量进一步统一。2010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五部委关于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意见。到今年5月,出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一脉相承。应对证券内幕交易,对全世界都是难题,取证难、认定难的问题将长期客观存在,需要不断提高稽查能力水平。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和“四部门意见”出台之后,关键在于执行。长远来看,要逐步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两种力量在职能、职权、队伍、指挥上的“四统一”,建立起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监管机构。如此,才能把“零容忍”的态度兑现为“零漏网”实绩。除了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人民群众的力量绝对是不可忽视的,要大力发挥公众(包括媒体)监督的作用,这是对有效执法、高效执法的重要支撑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