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关于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部分业务管理的通知》显示自11日起,境内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除现有规定外,还可以采取在协议生效日和到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业务实行一次性备案管理。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境内机构,持规定材料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并申请备案上述三项业务交易资格。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本通知实施前已备案获得银行间外汇市场远期交易资格的境内机构,可自动获得外汇掉期、货币掉期交易资格,无需再次申请备案。
自2012年6月11日起,境内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除现有规定外,还可以采取在协议生效日和到期日均不实际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交换形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根据上述规定相应调整交易规则及系统,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