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息称监管部门正在准备出台《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指导意见》,这对当前十分低迷的中国资本市场来说,不啻为一项重大利好。
与市场主导型金融体制国家不同,中国经济
然而,必须充分认识银行资本工具创新面临的困难。众所周知,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可以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三大类。从成熟国家经验来看,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主要包括优先股和一级资本债,二级资本工具主要包括次级债、可转债和二级资本债等等。而且,这些资本工具必须含有转股或减记条款,使得银行在出现巨大损失时,本金参与损失吸收。值得关注的是,即便我们想将这些工具完全借鉴引进到国内,仍会遇到许多现行法律制度上面的障碍。从优先股来看,它原本是介于普通股和债券之间的一种混合证券,虽然破产清算时能够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剩余资产,但其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第三版本巴塞尔协议出台以后,美国大型金融机构都更倾向于通过发行优先股来补充其他一级资本。但是,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都没有涉及“优先股”概念,从而成为我国发行优先股的主要障碍。
从一级资本债券来看,第三版本巴塞尔协议除要求其具有持续经营条件下吸收损失的能力外,还要求期限永续,发行人有权取消息票支付,触发条件下可强制减记或转股,不含赎回激励条款等等。目前为止,至少已有荷兰、西班牙、巴西等国家的商业银行推出了带有转股或者减记条款的一级资本债券。但是,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一级资本债券的上述特征要求并不支持。从二级资本工具来看,根据相关统计,目前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存量至少在8500亿元以上,由于数额巨大,且没有“转股或减记条款”,肯定是不合格的资本工具,必须逐年渐进退出,可谓任重道远。
我们认为,发行优先股的先决条件是现行法律条款的支持,或者说对不支持的法律条款进行完善修订,但时不我待,可以充分用好法律对国务院的例外条款。此外,加强协调。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我国债券市场还存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分割,由于新发型的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带有强制转股或者减记条款,必须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高效、平稳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