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内幕交易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
据悉,郭树清2011年10月29日就任证监会主席后,首次就资本市场发表公开演讲便提到,“证监会对内幕交易采取‘零容忍’态度。”紧接着在11月份,证监会先后颁布了强制分红制度、创业板退市制度。
今年1月,在证监会举行的年度稽查立功表彰大会上,郭树清主席表示,资本市场的内幕交易、老鼠仓行为就是盗窃行为,对于这些市场盗贼绝不手软,要继续把打击内幕交易作为工作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近日正式发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也是首个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业内专家认为,虽然《内幕交易解释》仅是裁判规则,不是行为规则,不会对证券市场产生直接影响,但是该司法解释“稳、准、狠”地打击内幕交易犯罪,对证券市场无疑是一个长期利好。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新股发行体制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新股定价、承销和发售的一系列制度及相关安排。新股发行体制的核心是定价机制, 有两方面基本内容,一是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即价格发现;二是采用一定的方式将新股出售给投资者。这两个方面相互制约和依赖 ,构成价格形成机制的核心内容。据本报记者不完全统计,郭树清上任以来,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相关的政策共有四个。
证监会今年2月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及申报企业情况。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举将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提升市场公开性。
不久后,证监会4月1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发布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拟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允许主承销商挑选五到十名个人投资者询价,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并允许IPO发行存量老股,增加流动性,但老股转让资金解禁有限制。意见稿拟解除网下配售三个月的锁定期。
在发布 《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近一个月后,证监会于4月28日正式发布了该《指导意见》,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导意见》对存量发行引入个人投资者询价、参照行业市盈率25%区间定价(称“25%规则”)等最重大的改革措施尽数保留。不过,对于25%规则略有宽松。
紧接着,5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向社会公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8号-《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改革发行和承销制度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决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进行了五个方面的修改。 这位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已经正式推出,监管部门将围绕询价定价、信息披露、风险评析和发行监管出台和修订一系列具体和规范化的监管制度。希望市场各方恪尽职守,归位尽责,进一步提高询价、定价行为的科学性,强化理性投资,促进培育和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更好地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引向深入。
监管层对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探索一直在继续,如同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曾在公开场合说过的,从历次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来看,都是发现问题再解决问题,是走一步看一步,不可能一劳永逸,理想化的新股发行状态到底是什么样?还没有。只能针对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加以纠正。
说到证券发行就不得不提及券商承销保荐。3月1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与之前保荐代表人担负绝大部分责任相比,《意见》把责任范围扩大到所有项目工作人员,并增强了保荐机构的责任。
为券商发展松绑
从2009年IPO重启以来,券商上市融资的脚步一直没有停止过。随着券商越来越多的业务需要以资本金为标准,券商融资的渴望 逐渐加剧。而在今年,就有关于提升券商资本金的两大利好出台。
3月21日,监管层就券商发行短期融资券事宜发文称,券商可继续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分析人士指出,此举将增加证 券公司财务弹性,提高资本金使用效率,支持业务创新发展。这也是自2005年以来,证券行业首度发行短融。
而目前券商业务的开展也收到资本金的限制。4月13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的决定》,降低了券商自营、资管、经纪等项业务相关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要求。
中原证券研报认为,此次修改将减少风险资本调整数,提升整个行业的净资本,为行业(尤其是资本实力较弱的公司)开展各 项创新业务提供了机会;扩大业务发展空间:按照2008年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自营权益类及证券衍生品投资不 超过净资本的100%,固定收益类投资不超过净资本的500%等,随着净资本的提升,各项业务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大。推动优质证券公 司继续做优做强,充分发挥其引导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
如果说上述两项政策是通过扩大资本金的方式给券商带来扩大业务发展空间的机会,那么中小企业私募债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直接增加了券商的经营范围。
5月22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私募债业务试点启动,券商承销地位得到确认,而券商也能够给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