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长杨迈军提交了关于推进现有期货品种对外开放的建议提案。全文如下:
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阶段后,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双向对外开放提出了新的要
随着我国改革的全面深化,推动我国期货市场全面双向开放的条件和时机基本成熟。一方面,我国期货市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国际影响力,有色金属、贵金属和天然橡胶等现货市场的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较高,对应期货品种成交量位居全球前列,价格影响力不断增强。随着中国在全球大宗商品市场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已经有一大批外资客户通过境内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形式进入国内期货市场。另一方面,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期货市场已就交易规则、产品交割以及国际投资者培养等方面做了系统的研究和准备工作。特别是从2013年7月上期所就开始了连续交易,在交易时段上已率先与国际市场接轨。在国家各个部委的大力支持下,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上海(中国)自贸区的建设为契机,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在自贸区挂牌,原油期货即将推出。原油期货市场筹备工作为我国所期货品种对外开放提供了系统的可复制经验。其境外投资者参与模式、净价交易、多币种质押结算的模式、保税交割模式以及风控模式的经验在期货品种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具有借鉴意义,具有可复制性。
为了更好的推动我国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建议在原油期货推出之后,将外汇、海关、税收等方面取得政策突破,推广复制到市场发育更为成熟、现货市场国际化程度较高的有色金属、贵金属、天然橡胶等其他期货品种,通过境外客户的广泛参与,提升现有品种的国际影响力,以点带面,推动期货市场的全面双向开放。具体如下:
1.外汇管理和结算账户管理
在结算账户管理方面,我国现有成熟品种对外开放可以采取与原油期货相同的境内外汇账户模式,或借助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采用自由贸易账户模式。
在境内外汇账户模式下,目前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将准备支持原油期货的关于外汇总额控制的外汇额度及配套政策应用于其它期货品种或给予其它品种类似的政策;在自由贸易账户模式下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境内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在自贸区设立自由贸易账户的相关政策,同时明确自由贸易账户与交易所现有的一般账户对接的方式。
2.交易相关的税收政策
参照国际惯例,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考虑暂免对参与境内期货市场的境外投资者征收所得税。
3.交割相关的税收政策
国际市场期货交割普遍采用不含税交割的方式,期货品种对外开放需要解决境外投资者参与保税交割的问题。在现有品种对外开放中,建议明确对境内外投资者采用增值税免征规定。
4.跨境监管协作
(1)境内交易所的境外监管认可
境外大部分如美国、英国、日本、香港、新加坡等期货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关规定,若境外交易场所旨在向其居民投资者提供直接接入该交易场所的电子交易平台撮合订单的交易服务时,须事先取得其监管注册资格或授权。因此,我国现有期货品种对外开放过程中,也应参照推出原油期货的经验,需要在法律和法规层面对境内交易所的境外注册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2)跨境监管协调问题
成熟期货市场国家多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外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以及期货经营机构向期货监管机构注册的同时,接受本国监管机构的监管。
建议在国内期货品种对外开放过程中,建议在境外司法协助、行政执法等方面通过司法协助条约、监管合作备忘录等形式明确境内监管机关与境外监管机关的监管协同机制,实现对境外经纪机构和境外投资者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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