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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配资”监管策

2015-4-15 7:10:40东方财富 【字体:

  全国两会过后,股市的上涨行情令融资炒股再度升温。自2014年下半年就发酵的这轮“改革牛”行情不仅助推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突破万亿元,同时也催生了诸如伞形信托、P2P配资平台等

其他机构的“炒股配资”活动的野蛮生长。据媒体报道,P2P配资平台“炒股配资”规模超过1500亿元,从业人员超过10万。如果加上伞形信托等形式的“炒股配资”,规模可能在2500亿?3000亿元之间。

  尽管“炒股配资”满足了部分投资者的融资交易需求,但与监管严格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相比,“炒股配资”服务一直游离在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投资者参与门槛较低甚至几近为零、融资标的更广甚至包括ST股票在内、融资杠杆更高甚至可达5倍。如何看待“炒股配资”这一现象,如何通过行政监管规范“炒股配资”活动等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

  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目前市场上的各类“炒股配资”活动既存在合法合规性问题,也存在投资者权益保障缺位,影响市场稳定运行等问题。

  首先,涉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融资融券服务属于一种需要许可的金融业务,目前仅有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实践中,已有法院判决认定典当行、担保公司开展的“炒股配资”活动构成违法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同时,“炒股配资”机构往往借助自身掌握的证券账户对接分账交易管理软件,有偿提供给投资者使用,实际上为客户提供了证券交易服务,也有非法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嫌疑。

  其次,不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炒股配资”目前尚无相应制度规定,实践中配资机构普遍比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做法确定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但基本重在保障自身利益,明显存在忽视投资者风险的倾向。

  比如,“炒股配资”机构对于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不足,“低门槛”、“高杠杆”,与投资者约定了更高的利息,出现股票下跌则立即强制平仓以保障自身债权安全。一旦出现纠纷,投资者很难向配资机构主张权利,即使诉诸法律途径,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第三,不利于证券监管。“炒股配资”机构鱼龙混杂,大多处于监管之外,藏身“灰色”地带,证券监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相关信息,一旦规模出现较大变动将直接影响市场走势,从而对监管决策带来挑战。

  监管难题亟待破解

  资金合法入市是资本市场的重大课题。《证券法》第八十一条为此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目前,“炒股配资”并非资金进入股市的合法渠道。证券监管部门虽然有意监管“炒股配资”活动,但囿于分业监管的现状,选择叫停证券公司的参与作为切入点。

  2015年2月证券监管部门已发文要求证券公司不得与配资机构就“炒股配资”活动进行合作,或者提供便利。但据媒体报道,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监管收紧反而进一步助推了“炒股配资”规模的增长,而且一旦“炒股配资”活动转入地下,证券监管部门也将鞭长莫及,但是此类“炒股配资”并不会从市场绝迹。

  笔者认为,破解“炒股配资”监管难题,一方面需要监管部门尽快修改完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规则,通过扩大标的证券范围、提高杠杆比率上限等方式,增强融资融券业务的灵活性与便利性,充分满足投资者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炒股配资”实质也属于一种信用交易活动,证券监管部门需要大胆延伸监管范围,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将“炒股配资”纳入监管轨道。

  委托贷款可资借鉴

  “炒股配资”与证券公司经营的融资融券业务性质、功能、流程等基本类似,主要差别集中在经营主体与资金来源两个方面。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1条,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主体是具备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资金来源可以是证券公司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其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而“炒股配资”的主体是各类不具备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机构,资金来源有配资机构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借鉴国家监管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做法,笔者认为可以参考《贷款通则》规定的委托贷款制度,通过建立证券公司“委托融资”制度,将“炒股配资”活动纳入证券监管范围。

  委托贷款与常规银行贷款(也称自营贷款)相对,是委托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提供资金,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笔者建议建立的“委托融资”制度,可以界定为:证券公司依法接受他人委托,根据委托人已经确定的融资对象、金额、期限、费率等代为发放资金、监督客户使用,等等。借助“委托融资”制度,至少可以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业务经营主体回归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交易等服务,配资机构违法经营特许金融业务的风险得以消除;

  二是资金资源可以纳入《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的证券公司“依法筹集的资金”。投资者使用资金、完成交易均在现有融资融券框架下进行,相应的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风险控制安排均适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安排,“低门槛、广标的、高杠杆、贵利息”风险将不复存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三是由证券公司发放相关资金,资金融出方、融入方身份信息、业务规模等信息均可借由证券公司掌握,市场透明度大大提高。此外,按照“委托贷款”的制度设计,证券公司提供“委托融资”,仅收取手续费,并不承担贷款风险。因此,此类资金的进入,也不会对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产生额外影响。

  破解“炒股配资”监管难题,看似事小,实则关系资本市场与整个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笔者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尽快行动起来,早日采取措施,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DF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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