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继承还是充公?这在法律上不是个问题,但在操作上却
据华夏时报报道,近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明确表示,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不存在所谓去世后养老金充公的现象。也就是说,参保职工无论是退休前还是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都不存在“人没了,养老金也没了”的被充公的问题。
“我国自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后就规定余额可以继承,也就是不管个人账户本身做实还是空账,退休时都可按退休时的计发月数兑现,在计发月份内没有领完的个人账户余额则可继承,计发月数以外的则不涉及继承问题。”5月12日,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经济学院社保系主任孙守纪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但由于大部分个人账户都处于空账状态,涉及到继承和发放的时候,对当地的养老金缺口都会造成相应的影响。
而这一现状直接考验的就是财务的可持续性难题。
谁的余额?
个人账户可继承最早可追溯到1993年,当年我国正式提出个人账户概念,将以个人账户制度为基础的基金积累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开始建立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可继承”这一规定时隔多年才被纳入相关法律文件。
2011年7月1日起执行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规定: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2015年1月14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
也就是说,无论是城镇居民保险,还是养老金并轨之后的企事业单位劳动者,亡故后的养老金账号余额可全部继承。
“按照现行养老金计发标准,一个职工如果60岁退休,他每月从个人账户的领取额就是个人账户里的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现在60岁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也就是11年多一点,个人账户资金被领完时间是71岁多一点,如果参保人不能生存至这一年龄,按照规定,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如果参保人寿命较长,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支付时,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转由统筹基金列支,以便保证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够继续发放。”孙守纪强调,这种明显属于短寿人群补贴长寿人群的模式,而可继承主要涉及的就是短寿群体。
60岁退休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那么,一旦实施延退,领取的时间是否会变化?此模式是否跟延退制度相悖?
“个人账户在设计时就解决了这个问题,比如,139个月是60岁退休年龄的计发月数,参保者如果选择70岁退休,计发月数就会缩短,但每月的领取额就会增加,如果50岁就退休,那么,计发月数则会拉长,每月的领取额度就会减少。”孙守纪强调,无论是否实施延退,个人账户的计发都不会受到影响。
但由于历史欠账问题,我国养老金收支缺口频现,很多原本做实了个人账户的地区均不得以“借支”之名挪用个人账户。据记者了解,截至2012年,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记账额就已经接近3万亿元,但真正做实的个人账户额度只有4000多亿,个人账户被用空了近3万亿。
财务可持续性遭质疑
短寿者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长寿者个人账户资金领完后转由统筹账户支付,而我国长寿人数明显增加,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收支不平衡导致的不可持续性问题就此凸显。
“个人账户可继承是无可厚非的事情,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即遵循了社会保险的大基数法则,体现统筹互济的原则,由国家承担长寿风险。”5月12日,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博士孙博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强调,由于我国个人账户并未做实,很多钱被挪作他用;因此,在兑现时有义务保证后续人群的领取,除非将个人账户做实,由参保者自行支配,然后再实施短寿者的不继承,长寿者不用统筹账户资金支付。
其实,从个人账户设定的初衷和基点来看,就是把个人缴费的钱积累下来,明确归个人所有;同时,从实际操作来看,个人账户支付完后,国家继续用其他投保人的缴费接着给付,而这,也恰恰成为各方认为财务很难持续的根本。
就此,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多次表示,社会保险首先是保险的属性,社会保险制度要精算平衡,给付、收缴、投资收益以及替代率、给付年龄都是需要调整的,而对于个人账户的可继承,大家认为天经地义,但实际上这淡化了保险的性质,变成了储蓄,不是保险了,保险的概念是互济。
楼继伟建议,如果实施个人账户可继承则需有条件限制,也就是养老金发放到平均余命(平均寿命与退休年龄之差)时就应停止发放,否则,若个人账户支付完了,国家继续用其他投保人的缴费接着给付,这样的话财务很难持续。
“个人账户余额充公不合理,但根据目前的状况则会导致财务不可持续,因此,计发办法需要修改。”孙守纪建议,仿效商业年金保险运作办法,将个人账户基金在退休后以年金保险形式发放,即通过基本养老金制度内部年金化,按照“短寿者对长寿者的货币补贴”的年金保险运行原理横向调节使用个人账户基金,这样既实现参保人之间生存风险共济,又减少个人账户基金缺口给统筹基金带来的潜在压力。
据悉,就目前而言,全国社保基金的资产总规模是1.24万亿,基本养老基金积累的结余也已经超过3.5万亿元,而个人账户养老金通常只占个人养老金的10%以下;因此,目前的“可继承”暂未出现太大问题,不过有专家担心,随着个人账户养老金占个人养老金的比重越来越高,“可继承”导致的问题将会凸显。
养老金投资运营问路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面对养老金缺口,划拨国资进行补偿的声音也越来越强烈。山东省政府近日正式划转3家省管国有企业30%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资本规模超过33亿元。
但“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在缴费不足,财政补贴的方式能否持续尚待检验的背景下,问题的关键点再度落到养老金的投资运营方面。
“单纯靠国资划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金缺口的问题,只是治标不治本,因为靠财政补偿并不创造财富。”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中心副秘书长齐传钧在5月21日举办的第十届中国圆桌年会——养老金与全球机构投资会议上表示。
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齐传钧表示,养老金的投资管理上,在引入国外投资管理机构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金必须转型走出去,投资海外市场,才能分享外国的人口红利。
但出于资金安全方面的考虑,养老金的投资范围还非常有限。截至2014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结余已超过3万亿元。但根据相关规定,目前基金结余只能投向国债和银行,保值、增值压力巨大。
而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其海外投资方式已日臻成熟。
根据日本Okayama金属和机械养老基金首席信息官Yoshi Kiguchi的介绍,在日本的养老金投资构成中,有20%投入到国际股市,20%投入到海外固定收益与欧美国债等领域。
另有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到2013年底,芬兰养老金海外投资占比也达到七成,其中25%投资于欧元区其他国家,45%投资于欧元区外,其本国项目占比只有30%。
另外,在基金管理上,国外社会保障体系资金倾向于基金化管理的策略。比如美国401(k)计划中的养老金投资占比长期在90%以上,其中投资于股票、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投资(PE)等权益类产品的比例高达60%。
但纵观国内养老金投资,由于涉及到投资运营的权属问题、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划分问题、投资主体等诸多难题和障碍,新的养老金投资运营管理政策尚未出台。
据了解,针对不同地区养老金存在存量(现有养老金规模)、增量(各省份养老金增加量)、变量(人口年龄结构、行业结构)的问题,监管机构正积极研究统筹管理的顶层设计方案。
但由于国内资本市场与国外资本市场有很大的不同,养老金投资与管理并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经验。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王忠民看来,国内养老金与投资管理机构必须适应中国特有的市场环境才能做到长期、平稳、有效的收益。
“相比于国外,国内市场的波动性比较强,在国内现金市场的资本回报率可能战胜长期债券市场,比如宝宝类的现金管理,可以战胜十年期债券的年化回报,这些都反映出国内市场的成长特性,也给养老金投资管理提出更多要求。”王忠民表示。
而投资的关键在于能不能踩准最新浪潮中最快发展的大类市场的具体品种,这种市场环境下也给未来养老金投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根据王忠民的判断,未来中国的资产管理市场包括养老金市场会形成两个局面,一是行业集中度会更高,会形成几个具有行业研究、产品研发、宏观政策研究能力的大型资产管理机构;二是在去中心化、去部门化的过程中,监管将全方位放开,形成开放式审慎式的监管形式。
据了解,目前国内已有长江养老、国寿养老、平安养老、太平养老等几家专业的养老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领域发展规模已日臻壮大。银行方面,目前工行、农行、光大等多家银行同时具备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资格,而其他多数银行仅具备其中一项资质。近日,市场再度传出消息,建设银行已获得养老金公司试点资格,并有望在今年设立国内首家“银行系”养老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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