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east
财经 | 宏观 | 国内 | 国外  投资 | 风投 | 天使 | 私募 | 产业 | 并购 | 投行  证券 | 金融资本 |  创 业 板 
商机 | 公司 | 产品 | 供求  学院 | 创业 | 管理 | 连锁 | 投行 | 理财 | 贷款  机构 | 投资机构 |  外商投资 
服务 | 展会 | 招聘 | 名录  市场 | 项目 | 投资 | 专利 | 技术 | 产权 | 连锁  互动 | 创业社区 |  有问必答 
您当前位置:中国创业投资网 >> 新闻频道 >> 金融资本 >> 浏览文章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取消

2015-5-28 6:24:35东方财富 【字体:

公告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在债券登记当日以电子化方式向同业拆借中心传输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

  公告

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在债券登记当日以电子化方式向同业拆借中心传输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

  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主要包括:证券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总额、证券期限、票面年利率、面值、计息方式、付息频率、发行日、起息日、债权债务登记日、交易流通终止日、兑付日、发行价格、债项评级、主体评级、评级机构、含权信息、提前还本信息、浮息债信息以及其他必须的信息。

  公告规定,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债券登记当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债券的初始持有人名单及持有量。采用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还应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供非公开定向发行投资者范围。同业拆借中心收到完整的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告要求办理债券交易流通手续。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收到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提交的债券交易流通信息变更报告后,应及时告知同业拆借中心。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向市场参与者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托管、停业、申请破产的;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涉及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或经营、财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属担保发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不得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现券交易,但发行人根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单个投资者持有量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量的30%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及时告知同业拆借中心并进行信息披露。

  公告还表示,债券交易流通期间,投资者不得通过以自己发行的债券进行债券回购交易等各类行为操纵债券价格。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行为还应遵守其监管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做好投资者债券交易、清算、托管、结算的一线监测工作。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应加强对投资者的自律管理。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据了解,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等事项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5号)、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有关事项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0号)、债券交易流通审核政策调整事项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号)同时废止。

  公告还规定了债券交易流通终止的情形以及债券交易流通期间、投资者应及时通过同业拆借中心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

(责任编辑:DF150)

分享到:


网友评论:

  • 阅读排行
  • 本日
  • 本周
  • 本月
关于我们 | 免责条款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 会员登陆 | 友情链接 | 订阅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