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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松绑企业债发行 支持基建项目融资

2015-5-28 6:19:40东方财富 【字体:

5月27日,国家发改委网站正式发布《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文件鼓励优质企业发债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融资,鼓励企业发债用于特许经营等PPP项目建设。

  5月27日,国家发改委网站正式发布《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文件鼓励优质企业发债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融资,鼓励企业发债用于特许经营等PPP项目建设。

  文件提到,对于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级、或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第三方担保、或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使债项级别达到AA+及以上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项目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四类专项债也将不再受到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今年4月份,国家发改委曾连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导》等四个专项债券的发行指引,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等重点领域专项债券。

  此外,发改委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65%和75%;主体评级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0%和80%;主体评级A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5%。

  发改委还适度提高区域经济和债券风险迹象预警线,对符合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企业发行债券,不与地方政府债务率和地方财政公共预算收入挂钩;将本区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余额一般不超过上年度GDP8%的预警线提高到12%。

  发改委也鼓励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和实体化运营的城投企业通过发行一般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用于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特许经营等PPP项目建设。

  5月19日曾提到,彭博新闻社援引不愿具名知情人士称,中国国家发改委在一份征求意见的通知稿中称,为支持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融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对于优质企业发债用于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等项目融资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今年1月彭博还曾报道,国务院去年底已批准总投资额逾10万亿元人民币的七大类基础设施项目,其中今年投资超过7万亿元。由国家发改委编制的这七大类投资包含400多个项目。

  国家发改委从去年开始就谋划启动包括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健康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水利、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在内的7个重大工程包。

  此前国务院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全面把控风险、落实信贷条件的前提下,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

  以下是文件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在促投资、稳增长中的积极作用,支持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融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文件精神,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偿债保障、严格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更加有效地发挥企业债券的直接融资功能,科学设置发债条件,简化发债审核审批程序,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大力支持市场化运营、资产真实有效的企业以自身信用为基础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支持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企业以各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鼓励优质企业发债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融资

  (一)对于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级、或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第三方担保、或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使债项级别达到AA+及以上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项目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二)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电网改造等重点领域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二、支持县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

  (三)县域企业发行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的优质企业债和专项债券(见(一)、(二)),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三、科学设置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四)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65%和75%;主体评级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0%和80%;主体评级A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5%。

  (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可按照“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孰高者测算净利润指标。

  (六)将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不超过70%。

  四、合理确定和把握区域经济和债券风险迹象预警线

  (七)符合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企业发行债券,不与地方政府债务率和地方财政公共预算收入挂钩。

  (八)将本区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余额一般不超过上年度GDP8%的预警线提高到12%。

  五、简化企业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程序

  (九)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不影响债券信用级别的情况下,发债企业如需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其他符合国家鼓励方向的项目建设,应发布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自发布变更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如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及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以公告日为债权登记日)向债权代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则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中央企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企业报省级(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实施变更。如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券持有人提出书面异议,则发债企业直接向相应部门备案后实施变更。

  六、鼓励企业发债用于特许经营等PPP项目建设

  (十)鼓励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和实体化运营的城投企业通过发行一般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用于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特许经营等PPP项目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5月25日

(责任编辑:DF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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