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结合我国的法律环境和经济金融实际状况,重点针对创业期企业高成长、高风险、轻资产的特征,鼓励上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专业化经营的道路,专门为创业期的企业打造创投型的信贷模式。
上海银监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该制度重在模式和机制创新,而不是争取特殊优惠政策和制度红利,是对现有上位法所定原则的细化、落实和探索,希望银行围绕“创新链”打造“金融服务链”。
《指导意见》提出了要以“创投型”的信贷机制来支持科技型的中小企业。在完善风险定价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多种风险补偿手段,包括以适当的方式,阶段性分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权及其选择权,实现投贷联动,其权益类收益的核心目的是用于弥补信贷风险。商业银行可以使用互换、远期、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技术,实现风险与收益的跨期匹配,并有配套的风险管理体系。
上海银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投贷联动的目的不是投资获利,而是弥补科技型企业信贷的高风险。
创投型信贷模式,需要借鉴创投机构的做法,并与之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比如,执行具有“创投基因”的信贷标准与流程:贷前调查时,参照创投机构筛选客户方法,开展营销和客户准入;贷时审查实行单独切块的审批计划,建立单独的审批渠道和审批流程,配置专职审查人和审批人;贷后检查可以利用风险投资(VC)等合作机构的渠道掌握信息,将企业成长性和后续融资进度等持续经营能力设为判断标准。
上述负责人表示,从事风险比较高的科技信贷业务,仅做局部的改良和设计一些产品是远远不够的,商业银行必须从董事会和高层确立本行战略,上下一致贯彻到底。未来真正能够在科技金融领域有所作为的,将是一些做出彻底的专业化改造、有特殊风险收益机制的银行。
《指导意见》还鼓励商业银行建立“1+N”的多元化渠道,通过与各级政府部门、创投机构、科技园区、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机构和组织对接联动,整合创新平台服务模式,为客户营造良好的科技金融环境。商业银行尤其要重视与风险投资(VC)等专业投资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实现银投联动,协同发挥各自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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