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网站14日公布《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与之前发布的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价格违法拒不改正将遭公告、违法行为两年内未发现不处罚,以及具体管辖的属地原则等。
新规定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这意味着拒不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会被公之于众,以督促其改正。
在处罚决定方面,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不再执行“违法行为严重的,移交监察机关”,并明确“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修订稿还理顺了价格违法行政处罚的属地管辖原则,规定县级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省级、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管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除外)的案件;本级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收费的案件。专项检查的案件,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部署专项检查时确定。如果两个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