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最大的亮点是,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主管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这使去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具有了操作层面的意义。
《意见》是在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后,国务院对实行该制度作出的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水资源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如何理解“最严格”?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是建立4项制度: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察制度;确立3条红线: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与传统水资源管理相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管理目标更明晰,管理体系更加严密,管理措施更严格,责任主体更加明确。
应该说,4项制度和3条红线基本涵盖了水资源过度开发问题、缺水与浪费并存问题、水环境污染问题,也基本包括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取水、用水和纳污三大环节。但如何保证“最严格”?“能操作、可检查、易考核、有奖惩”的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是关键。
此次《通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经国务院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通知》还强调,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从内容上看,《通知》的力度不可谓不大,对官员进行水资源管理的责任考核方向也是非常对路的,会激发地方官员严格管理水资源的积极性。但需要提醒的是,要防止“最严格”制度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更要防止造假。因为,很容易出现地方政府为完成任务,不逾越用水红线,暗箱操作进行造假的情况。
所以,有专家提出,更重要的一项制度是写在《意见》最后一部分的那句话: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
在记者看来,迈出这一步或许比责任制、考核制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