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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登记九龙治水 业界呼吁统一管理激活融资

2013-7-5 7:28:24东方财富 【字体:

  近年以来,动产(可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与价值的产品)金融业务快速发展,动产抵押贷款以年均20%左右的速度增长,其中应收账款融资年均增速高达50%,累计融资金额超过30万亿元。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了动产以占有和交付为其权利享有与转移的公示方法。然而,这种权属公示方法与分散在近20个部门的动产登记制度现状,加之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动产物理形态不转移的权利享有,相关规定不完善,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要充分发挥动产的融资功能,有效降低动产融资的风险和成本,并为动产融资交易提供有序、有效的保护,应将所有动产权属信息纳入基于互联网运行的同一个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公示,建立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这也是金融乃至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一项重要保障。

  近日,在天津举行的“2013:滨海动产金融论坛”上,各界代表的基本共识是:只要动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处于分离或可能分离的状态,就需要登记公示以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平等保护各种财产权

  动产金融扩大了融资抵押、质押的范围,有效缓解了企业传统抵押品不足的问题,有利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因此业务规模增长迅速。“但是,动产金融业务在我国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有许多问题深入研究,明确抵押品权属关系、建立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是其中的核心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如是称。

  现如今,美国、墨西哥、新西兰等国家建立了统一登记制度,为经济主体和裁判机构确定权利优先顺序提供了依据,具有较为成功的经验,而中国目前判定动产权属状态,还主要依赖于分散在近20个部门的监管登记。

  潘功胜认为,中国需要在不改变监管登记制度的基础上,统一权属登记。

  “动产融资是金融服务创新的重要方式,建立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是动产融资的基础性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称。

  融资困难是广大中小企业面临的共同难题,除企业自身经营问题外,缺乏抵押物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中小企业的动产资源远远大于不动产,开展动产融资可以极大地拓展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数据,截至去年底,出资人为中小企业的初始登记累计达到49.1万笔,占系统初始登记总量的87%。

  在数量不断上升的同时,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也在不断地创新。比如很多银行都在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而供应链融资业务当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就是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这些权属性的动产业务的发展,对于中小企业非常重要。再比如哈尔滨商业银行创造的“商超通”、“医保通”、“政采通”等业务,把以前不能作为抵押的一些权益和权属拿来做抵押,对小微企业资金流通创立了有利条件。

  吴晓灵称,动产融资渠道要想进一步拓展,必须明确权属,而明确权属就需要建立统一的动产权属登记制度。财产登记是明晰产权的制度保证,完善财产权属登记制度,对各种财产权给予平等保护,是未来发展重要的制度基础,也是改革红利释放的重要制度基础。

  《物权法》尚待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在会上称,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对物权登记,尤其是对动产登记考虑得不多,只讲到了所有权、担保物权,而实践中还涉及到两个重要方面,就是信托物权和租赁物权。

  此外,《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对动产则保留了分别登记。因此,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中,会涉及到几种物权有机结合的问题。

  除了登记机构的区别,江平认为动产和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本质也有区别。

  不动产登记一方面是归属的登记,例如房子要凭产权证来证明归属;另一方面也是负担的登记,例如房产的抵押登记。而动产目前的设置转让都跟交付有关系,目前严格来说也没有所有权登记,只有在物权上设置抵押等才会有登记,是负担的登记。

  现在市场上,占有人不是所有人的情况很多。以融资租赁业务为例,承租人占有租赁物,而出租人才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如果没有权属登记,那么出租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江平建议,动产的登记统一,不仅应当涵盖《物权法》中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也应当包括融资租赁、动产留置权、动产购置担保、存货质押、保证金账户质押等新型融资的业务。建立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才会避免登记成本过高,在经济上具有可行性,也不会与传统的民法理论发生冲突。

  此外,江平还称,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财产登记的效力可能发生两种内部冲突。

  一是登记的动产物权与占有公示动产的矛盾。在登记公示和占有公示同时存在的情况下,由于登记有对抗作用,所以登记有优先权,即优先保护登记的动产。这个问题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尤其突出,出租人把动产移交给承租人,若承租人把动产卖给第三人,如果没有登记的公示,第三人就能认定为善意的,按照物权法会优先受保护,会给出租人带来很大风险。

  二是登记公示的动产物权之间的冲突,一个动产可能同时登记了担保物权和租赁物权。两种物权登记同时存在时,《物权法》已经明确了登记效力方面的原则,即登记在先,优先保护。

  实现“公示”与“公信”

  建立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能减少物权上的冲突,也可以促进市场流通,更好地保护融资物权的安全。然而,要实现这一目的,需要良好的制度设计。

  其中的一点共识是应当对登记信息进行公示。“动产抵押的公示对于交易安全的维护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周伦军称,“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现在各国法制对于担保物权的秘密设定均持一个否定的态度,如果没有适当地公示制度,担保物权的设定就容易沦为债务人和债权人进行欺诈的一个手段。”

  对于这一问题,江平认为,动产登记的效力包含两种,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的归属登记实行生效主义,动产负担登记实行对抗主义。同时,还涉及到登记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建立统一登记制度的国家绝大部分采取了覆盖全国的、数据库集中统一的电子化登记公示系统,网上登记在保证登记公示力方面不存在问题。

  “有人担心,如果通过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开展登记业务,是不是会没有公权力或者权威性,这个论断应该说并不成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咨询委委员田浩为认为,中国目前是根据历史传统和习惯交予行政部门负责,但是实践证明,这样的模式使得很多领域出现了多头登记、信息查询渠道不畅等问题,应该加以改进。事实也可证明交由非行政单位进行登记的可行性。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一个事业单位,设计开发的应收款登记等系统已运行多年,进行了上百万次不同形式的登记、查询,至今未发生过一起诉讼案件。这很好地说明了登记的权威性是来自于法律规定和机构自身信誉的积累,与机构性质并无关系。

  公信力实现却相对麻烦。“登记生效主义对公信力的要求很高,登记对抗主义对公信力的要求相对较低。”江平称。

  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技术援助官员黄琳称,通过对全球35个国家和地区的担保物权登记系统的调查显示,登记机构通常只对登记信息进行形式审查;仅对由登记系统故障或系统无法使用所产生的错误负责;除登记的基本信息缺失外,系统不对任何登记信息进行验证,也无权决定拒绝或接受登记申请。

  各方协同搭建平台

  发展动产金融和建立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可以拓展社会信用体系的范畴,提升社会的融资效率,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有利于更好地支持市场经济发展。

  但是,要搭建高效、完善的统一登记体系和制度,并非易事。潘功胜认为,这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例如,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框架,明确登记系统和法律效力及相关的操作规范,为登记更大的范围创造基础条件;金融监管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运用动产权属登记系统;各类企业要更多地了解动产金融业务模式,在登记系统中主动登记动产权属信息,保障自身资产安全,并为获取相应的金融服务创造条件;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要完善各项登记公示功能,为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称,现行动产担保登记的法定机关、机构过多,呈高度分散状态,根据我国立法机关运作的现状,很难期望在短时间内通过制定统一法律或修改现行众多法律、法规来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

  “在这一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行政委托的方式,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为在一定地区试验、探索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提供先行先试的可能性。”姜明安分析称,“这可能会是现行法制框架内渐进式推进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一条较好的途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圣平称,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体制与现有的各专门登记系统之间如何协调,是各国法制改革中面临的一个共通的问题。

  高圣平认为,在构建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体制时,一个折中的思路是,特定财产的专门登记系统仍然执掌特定财产之上的担保权登记,但专门登记系统在按照声明登记制的基本法理进行改革之后,与全国统一的动产权属登记系统联网,以供统一查询。

(责任编辑:DF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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