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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应注意改进争端解决机制

2013-11-22 7:35:00东方财富 【字体:

  中欧双方将于本月的中欧峰会上启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这份中欧双边投资协定将取代现有的中国与欧盟成员国间的协定,是中欧双方共同构建国际投资新模式、更好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权利的契机。

  当下的国际投资准则遭到一些质疑,甚至被视为对东道国实施政策的潜在威胁,其中国际争端解决条款带来的风险最为显著。因此,是否需要去除此条款、制定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成为迫在眉睫的议题。

  典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赋予外国投资者跨越东道国法律程序、向国际仲裁庭起诉东道国政府的权利。许多国人可能出于对平安保险集团国际投资案的了解,认为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是投资者在外寻求自身利益保护的便捷而有效的工具。而实际上,众多现有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例显示,这种争端解决机制是一柄双刃剑,也可能会严重限制东道国的独立政策空间。如果中欧双方达成更为宽松的投资保护条款,随着欧洲投资者的增加,它可能产生的潜在问题也会逐步显现。

  一些定义过于宽泛的投资保护条款,使得外国投资者有机会干预东道国内可能影响投资收益的法律法规。其中“公平与公正”条款就可能被投资者与国际仲裁庭无限放宽涵盖范围,以寻求投资收益保护。另外,协定通常规定东道国应针对任何形式的政府征用行为补偿外国投资者,而国际仲裁庭常将各种形式的公益政策视为有义务对国际投资者补偿的间接政府征用行为。如此一来,外国投资者便可针对其认为的任何威胁投资收益的法律法规,提出国际仲裁请求。

  国际争端解决的仲裁结果往往是对投资者高达上亿美元的补偿。即使东道国胜诉,由于仲裁费用平摊原则,政府仍需为此承担巨额的支出。几十亿美元的潜在赔偿风险会让东道国被迫修改甚至撤销一些经济政策及法律提案。

  目前,中国一些对本土企业的优惠政策已经遭到来自世界贸易组织的异议。投资协定中过于宽泛定义的“国民待遇”条款会将这类政策定义为“不公平待遇”,很可能让外国投资者从中获取巨额赔款。因此,中欧双方应谨慎清晰地界定“国民待遇”的范围以及前提条件,尤其要排除仍需政府扶持的领域,并考虑保留“准入后国民待遇”条款。

  中国其他的经济政策也可能受到投资协定的束缚。根据中国经济改革方案,未来可能出台提高环保或社会保障标准的法规。如果这些法规间接损害了欧洲投资者的预期利益,他们就会利用宽松的投资保护条款要求赔偿。

  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意识到现有国际投资协定对本国政策空间的限制,并开始寻找更合理的投资准则。厄瓜多尔最近宣布要重新评估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因为意识到它们过度维护跨国企业的利益。澳大利亚决定在未来的投资协定中删除国际争端解决条款,而加拿大和其他一些国家准备对投资协定中的法律条款进行更严格的定义。由于受到越来越多的相关起诉,印度也决定复审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

  针对日益增加的批评与质疑,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颁布了《可持续发展投资政策准则 (IPFSD)》,旨在帮助东道国政府将国际投资政策与本国发展政策相结合,并保证国际投资始终支持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政策。另外,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所(IISD)也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国际投资协定范本(MIAISD)》,旨在平衡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在与欧盟进行谈判前,慎重考虑更严谨清晰地定义法律条款,改进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有益无害。中国在国际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理应在国际投资协定谈判中争取更多话语权,而非一味迎合现有的国际准则。

(责任编辑:DF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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