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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立法巧妙试探“民间借贷禁地”

2013-11-27 7:09:08东方财富 【字体:

  “具体操作还得看地方细则,会在明年3月1日前出台。我们目前对此正在做前期的调研、制定与完善。”11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金融办相关工作人员介绍。

  近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成为国内首部地方性民间金融管理法规,被视为温州金融综合改革(下称“温州金改”)的一项标志性突破。

  条例的一大突破点,在首次规定了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条例通过后,将按《立法法》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备案;浙江省政府亦将另行报送一行三会;另外,由省高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三大条件下必须报备

  “融资额度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民间融资带有明显的公众(社会)性质,一旦出现风险,很可能会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规制。” 浙江省金融办主任丁敏哲在向省人大提交的条例草案说明中称。

  第14条规定,“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三种情形分别为: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的;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

  目前初步的决定是,直接货币借贷向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报备,企业债券类借贷则向温州金融办报备。

  为了让备案制落到实处,条例做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正向鼓励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当事人予以政策支持(第15条);二是,本省有关国家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案件时,应当依法将民间借贷备案材料视为证明力较高的证据和判断民间借贷合法性的重要依据。(第17条);三是,金融机构应当将民间借贷当事人履行备案义务的情况作为重要信用信息予以采信,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作为良好信用证明材料使用。经依照本条例备案的民间借贷不得视为影响借款人信用等级的负面因素(第18条).

  反向约束主要也有三个方面:针对一些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和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于小额的民间融资、一般互助性及生活消费类借贷,不要求备案。”丁敏哲说。

  框定“危险资金”

  将大额借贷强制报备制列入地方立法规范,实际上是将温州民间借贷中的“危险资金”,纳入到一个安全框中运行。

  “现在看不清,条例实施对我们到底存在哪些利弊。”当地工贸型企业主朱先生比较迷茫,不依靠民间融资显然不可能,但往往一笔借款就达数百万了,还要去报备,这些信息是借贷双方不愿公开的。

  对于企业主的这一点顾虑,温州金融办人士称,企业信息保密方面的担忧,在配套细则中会予以完善。

  “强制报备的三个条件,实际上比较巧妙地放松了‘非法集资’的禁地,之前,温州区域内相应额度的民间融资和其他区域一样,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多年研究非法集资问题的吴英案代理律师之一张雁峰认为。

  编号为“法释〔2010〕18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同时具备以下四种情形的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其中,“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均会被追究刑责。

  而温州此项则只是报备。“也就是说,人数30人以上的,或者单笔数额在100万以上的民间借贷,报备后,在监管机构的指引下,原则上已放行。”张雁峰分析,“强制报备制,虽然对借贷方有一定约束性,但估计政府会对报备的借贷方予以指引,这也增加了一道安全锁。”

  张雁峰同时认为,根据条例规定,在企业报备后,政府日常监管不力,也有被追责的可能。

  然而,法规还须结合具体情况操作,金改区试水尚无先例,此法对民间金融的规范化有何效力,且行且检验。

(责任编辑:DF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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