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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金谷源信披违规 北沪浙律师联袂维权征集

2015-1-18 7:59:43东方财富 【字体:

康达新材金谷源信披违规 北沪浙律师联袂维权征集

周靖宇/制图

康达新材金谷源信披违规 北沪浙律师联袂维权征集

证券时报记者刘雯亮

  康达新材:

  虚增营业利润受罚

  2014年10月18日,康达新材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82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如下:(一)未按规定报告会后事项。康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过程开始于2009年,于2011年12月26日通过发审会审核。2012年3月16日,证监会印发《关于核准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2012年3月19日,康达新材向证监会报送《康达新材公司关于本公司发审会后重大事项的专项说明》;2012年3月30日,康达新材公告《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同日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2012年4月16日,康达新材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过会后至公司股票上市前,康达新材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具体为:公司2012年1月营业利润为-126.59万元,同比下滑174.38%,2月营业利润为128.18万元,同比下滑67.64%,2012年1至2月合计营业利润同比下滑99.7%。主要产品风电用环氧树脂结构胶2012年1月1日至3月15日订单同比下滑37%。公司在《康达新材会后事项》中承诺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会后事项,也没有对截至当时公司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的事项另向证监会书面说明。

  (二)上市公告书虚假记载。2012年4月13日,康达新材公告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公告书》中附了2012年度一季度财务报告。在这份披露的2012年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康达新材虚增营业利润371.84万元,虚增后2012年一季度营业利润为817.88万元,调增比例为83.37%。具体调整项目如下:营业成本调减180万元,日常费用推迟确认113.64万元,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未计入当期损益78.2万元。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康达新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康达新材”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康达新材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康达新材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上市之日至2013年7月5日之间买入康达新材股票,并在2013年7月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两位律师同时提醒,拟起诉索赔的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康达新材”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金谷源:隐瞒1.3亿元

  重大涉诉事项

  2014年12月底,金谷源多名高管因为信息违规受到深交所通报批评处分。早在两个月前,金谷源曾公告因为隐瞒披露了一则金额过亿元的重大诉讼案件,被河北证监局出具了行政处罚罚单。随后在2014年12月中下旬,有股票投资者向石家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金谷源赔偿因为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介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16日正式受理了一位四川投资者的索赔诉状。臧小丽律师表示,在提交起诉材料当日,法院就办妥了案件受理收案的全部手续。首位起诉的股民赔偿诉求是2.6万元,臧小丽律师认为,“该投资者索赔金额不大、但意义不小,后续我们还会分批跟进,代表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索赔。”

  2014年10月16日,金谷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证监局认定,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有:2012年1月13日,金谷源因经济纠纷被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宏图)起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判令金谷源归还借款及赔偿利息损失。2012年2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该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3日送达。在此期间,金谷源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12年4月27日公告的2011年报中进行披露。

  昆山宏图不服一审判决,于2012年7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金谷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昆山宏图本金及利息。在此期间,金谷源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12年8月21日公告的2012年半年报、2013年4月27日公告的2012年年报、2013年8月2日公告的2013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

  2013年8月20日,金谷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书》。2013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在此期间,金谷源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

  2013年8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金谷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13年8月29日下达裁定书,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行。2013年10月23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下达限制高消费令。

  金谷源直至2013年12 月7日才发布临时公告对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行披露。金谷源诉讼金额合计近1.35亿元,占公司2011年度所有者权益的78.92%,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项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公司既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予以披露,亦未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针对金谷源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据臧小丽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适用于“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根据该司法解释的基本原理,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该证券,并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证券发生亏损,应该由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臧小丽律师进一步指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金谷源信息违规被处罚的实际情况来看,2012年1月13日,金谷源因经济纠纷被昆山宏图公司起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发生重大涉诉事项未及时披露该信息。因此,2012年1月13日为金谷源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2013年12月7日,金谷源才发布临时公告对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行披露,因此当天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因此金谷源的股民索赔条件是:在2012年1月13日至2013年12月6日期间买入,2013年12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

  律师提醒,符合条件的股民应当在规定的诉讼时效以内及时加入诉讼程序,超过期限将不能胜诉获赔。根据相关规定,虚假陈述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2014年10月16日金谷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因此,投资者起诉金谷源的诉讼时效从2014年10月16日开始,至2016年10月16日届满。

  据悉,该案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中院曾经在2013年审理过类似案件,廊坊发展也曾遭遇总计66名股票投资者索赔。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组织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最终由廊坊发展赔付给投资者总计1294.57万元。至于金谷源虚假陈述案最终有多少投资者参与维权,臧小丽律师认为,目前还不好说,最终要等到两年诉讼期满。“考虑到金谷源的股东人数和股份数量基数不小,再结合以往案件,即便只有5%的适格投资者加入到索赔维权队伍,最终索赔金额可能不小吧。”臧小丽律师表示。

(责任编辑:D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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